沈阳工业大学环境与化学工程学院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保障师生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沈阳工业大学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环境与化学工程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高压釜、高压灭菌锅、气瓶、起重机械。
第三条 根据学校文件相关业务归属和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特种设备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学院实验中心为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负责特种设备日常管理工作的协调和部署。特种设备使用人负责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及维护。
第四条 特种设备管理人员作为安全员并按照特种设备管理部门有关要求进行持证管理、平台备案。
第二章 特种设备的采购及注册登记
第五条 采购特种设备必须是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禁止购置和使用未取得许可、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不得自行设计、制造和使用自制的特种设备,不得对原有的特种设备擅自改造。
第六条 特种设备须由制造商或其委托的具有相应许可的单位进行安装调试,并应当按要求向特种设备管理部门书面告知,签订安装调试安全责任书,安装调试过程必须符合安全生产规程要求,不得自行安装使用。
第七条 特种设备应当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属地安监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使用登记,凡未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的特种设备,不得擅自使用。
第八条 使用单位应建立安全技术档案并报学校安全管理委员会、管理单位备案,包括:设备及部件出厂随机技术文件,安装维护等合同书及技术资料,特种设备登记卡、使用登记证,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书。
第三章 特种设备的使用管理
第九条 按照特种设备的实际使用情况,高压灭菌锅、气瓶、高压反应釜等特种设备所在实验室为使用单位,实验中心负责安全监管。
第十条 特种设备的使用应当具有规定的安全距离、安全 防护措施,与特种设备安全相关的建筑物、附属设施,应当符合有关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相关规范的要求。
第十一条 使用特种设备的实验室应承担本单位特种设备日常管理、运行、监督和使用管理的主体责任。
第十二条 实验中心对本学院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查并作好日志记录,具体应包括定期检验和定期安全隐患排查记录、特种设备及其附属仪器仪表的维护保养记录、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等。
第十三条 实验中心应在减压阀、安全阀检验合格有效期满前向属地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检验须由具备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资质的机构完成并做好记录。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高压灭菌锅每三年进行检验,须提前一个月通过辽宁省特种设备溯源管理机构平台进行申请提交材料。
第四章 特种设备的停用及报废
第十四条 特种设备因故暂停使用,由使用负责人提出申请,实验中心负责在辽宁省特种设备溯源管理机构平台申请办理停用手续。停用一年以上或发生过事故重新修复的特种设备,须经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检验合格并在地安监管理部门办理重新启用手续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五条 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的,由实验中心向原注册登记的属地安监管理部门办理报废注销手续。
第十六条 以下五种特种设备校内严禁使用:
(一) 未经检验、未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的特种设备;
(二) 已超过检验日期或已报废的特种设备;
(三) 已办理停用手续的特种设备;
(四) 经检验被判定不合格的特种设备;
(五) 已发生故障而未排除的特种设备。
第五章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管理
第十七条 使用单位应配备专职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特种设备申购审核、注册登记、备案建档、人员资质、定期检验、日常检查、安全防护、报废处置等各项工作的规范管理。
第十八条 特种设备安装、操作、维修保养、管理等作业人员,须取得市级以上安监管理部门颁发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安全管理人员证》,无证人员一律不得上岗。持证人须按照相关规定按时复审,逾期未复审继续从事特种设备操作或管理工作的视为无证上岗。
第十九条 特种设备管理人员、操作人员应严格遵守有关安全法律、法规、技术规程、标准及学校、学院相关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 由于违反管理制度或操作规程酿成事故,学院将根据学校特种设备管理办法参照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沈阳工业大学环境与化学工程学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经学院党总支委员会议和党政联席会议审核同意后实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环境与化学工程学院
2024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