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工业大学环境与化学工程学院
卫生和安全管理制度
为保障实验中心安全与卫生,为师生创造安全良好的实验教学环境,依照《沈阳工业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试行)》、《教育部关于加强高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意见》等相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 实验室安全检查制度
依据《沈阳工业大学实验室安全检查管理规定》,学院对实验室开展“全员、全过程、全要素、全覆盖”的定期安全检查,核查安全制度、责任体系、安全教育落实情况和设备设施存在的安全隐患,实行问题排查、登记、报告、整改、复查的“闭环管理”
第二条 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与准入制度
依据《沈阳工业大学实验室安全准入与教育培训管理规定》,学院应定期组织开展分管实验室的安全教育与培训。进入实验室学习或工作的所有人员应先进行安全知识、安全技能和操作规范培训,掌握设备设施、防护用品正确使用的技能,考核合格后方可进入实验室进行实验操作。
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必须参加应急管理部门培训考核,并取得合格证书后方可独立上岗操作
第三条 实验室风险评估与管控制
依据《关于成立沈阳工业大学安全管理委员会的决定》相关规定,凡涉及重要危险源,即有毒有害化学品(剧毒、易制爆、易制毒、爆炸品等)、危险气体(易燃、易爆、有毒、室息)、动物及病原微生物、辐射源及射线装置、同位素及核材料、危险性机械加工装置、强电强磁与激光设备、特种设备等的教学、科研项目,须经过风险评估后方可开展实验活动。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项目,在未切实落实安全保障前不得开展实验活动。
第四条 实验室安全应急预案、演练与事故上报制度
依据《沈阳工业大学实验室安全事故综合应急预案》,各二级以上实验室应针对危险源建立应急预案和应急演练方案,定期对学生开展应急知识学习、应急处置培训和应急演练。若出现实验室安全事故,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措控制事态发展,同时马上如实向实验室负责人和学院报告情况,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并根据事态发展变化及时续报。
第二章 实验室安全设施保障
第五条 各实验室要根据实验特点配备消防器材、烟雾报警、监控设施、紧急喷淋和洗眼设施、危险气体报警装置和灭火器等安全设施,实验区域的明显位置张贴有安全疏散示意图。
第六条 各实验室门上应张贴有安全信息牌,信息包括安全责任人、涉及危险类别、防护措施和应急联系电话等,有针对危险源的安全警示标识。
第七条 各实验室应结合本室的学科特点和管理要求,制订安全与环保管理制度,张贴或悬挂于实验室醒目位置,并严格执行。
第八条 实验室建设与运行中应满足相应消防规范要求,不得擅自破坏、改动、妨碍消防设施,不得阻碍消防措施实施。
第九条 实验室应加强本实验室周边环境治理,严禁将实验室内设施、设备摆放于实验室外。
第三章 实验中心卫生安全要求
第十条 实验中心各项标志要明显,标牌统一、张贴或悬挂整齐。
第十一条 验台上和仪器柜内的仪器摆放整齐,药品柜、资料柜等柜内物品摆放整齐。
第十二条 精密仪器设备配置防尘罩,仪器设备以及实验台、窗台等地方无灰尘。墙壁、玻璃窗、天花板保持清洁,无蜘蛛网。
第十三条 实验室内和走廓上不能堆放与实验无关的物品。
第十四条 实验楼内严禁吸烟,一经发现,教师纳入年底考核,学生取消评奖评优资格。
第十五条 实验室内严禁吃东西、喝饮料,不得随地吐痰和乱扔垃圾。
第十六条 科研实验室卫生由实验室安全负责人负责管理。教学实验室的卫生遵循“谁使用,谁负责”原则。教学期间的卫生安全由实验授课教师负责,借用期间的卫生安全由借用人负责。教学实验室闲置期间的卫生安全由实验中心统一负责。
第十七条 进入实验室的人员都必须维护实验室安全卫生,遵守实验室各项规章制度,填写《沈阳工业大学实验室出入人员登记册》。实验完毕后,必须清扫场地和整理好仪器设备,最后离开实验室的人员务必关水、关电、关好门窗。
第四章 实验中心用电要求
第十八条 实验中心师生必须时刻牢记“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做好实验中心用电安全工作。
第十九条 实验室内部的用电线路和配电盘、板、箱、柜等装置及线路系统中的各种开关、插座、插头等均应定期检查,保持完好可用状态。大功率实验设备用电必须使用专线,严禁私自改电,严禁超负荷用电。
第二十条 实验室内的电源线路应按规定布置装设,不准乱拉、乱接电线。实验室内不能有裸露的电线,应设置安全罩。
第二十一条 可能散布易燃、易爆气体或粉体的实验室,所用电器线路和用电装置均应按相关规定使用防爆电气线路和装置。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内可能产生静电的部位、装置要有明确标记和警示,对其可能造成的危害要有妥善的预防措施。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室内所用的高压、高频设备要定期检修,要有可靠的防护措施。凡设备本身要求安全接地的,必须接地,定期检查线路。
第二十四条 离开实验室前,加热设备需断电。
第二十五条 电源附近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物品或堆放杂物,以免引发火灾。
第五章 实验中心用水要求
第二十六条 实验室应定期检查实验用水管路,水龙头、阀门及用水设备连接处,要做到不滴、不漏、不冒、不放任自流。
第二十七条 禁止向水池内乱扔杂物,避免下水堵塞,若下水道堵塞应及时疏通、发现问题及时修理。
第二十八条 离开实验室前要关闭水阀,检查无漏水问题后离开。停水后,要检查水龙头是否都拧紧。打开水龙头发现停水,要随即关上开关。
第二十九条 严禁自拆、改水路。
第三十条 冬季供暖期做好暖气的安全检查工作。
第六章 日常报修
第三十一条 各实验室日常维修由实验室安全负责人负责申报。维修完成后请实验室安全负责人到实验中心报备维修情况,实验中心对维修情况进行记录。
第三十二条 日常报修包括实验用水的跑、冒、滴、漏,实验用电断路、短路等,以及其他公共设施的损坏报修。
第七章 责任考核与奖惩细则
第三十三条 学院定期对实验室进行安全卫生的检查与考核,按照已有的考核指标(见附件)不定期到各实验室抽查,抽查结果将纳入实验室考核、教师年底考核及学生评奖评优资格。
第三十四条 学院每年根据各实验室的考核评估结果评定出优秀教学实验室(教学实验室排名第一)和优秀科研实验室(科研实验室排名第一),由学院给予一定金额的奖励。奖金分配办法由获奖实验室自行协商决定,原则上既要体现集体协作精神,又要突出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主要承担人员。同时根据考核结果确定最末位的实验室,按实际情况给予惩罚。奖励与惩罚的额度和比例每年由学院会根据当年具体情况讨论决定。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由沈阳工业大学环境与化学工程学院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经学院党总支委员会议和党政联席会议审核同意后实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环境与化学工程学院实验中心卫生与安全管理制度》(2020年7月1日发)同时废止。
附件:环境与化学工程学院卫生和安全评估表
环境与化学工程学院
2025年0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