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工业大学环境与化学工程学院实验用气体钢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2025-09-09

沈阳工业大学环境与化学工程学院

实验用气体钢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环境与化学工程学院实验中心(以下简称“实验中心”)实验室气体使用安全管理,提高安全管理的科学性和规范性,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加强高校实验室安全专项行动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气体钢瓶安全监察规定》《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规范》《沈阳工业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和《沈阳工业大学实验用气体钢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等文件要求,结合实验中心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实验中心从事教学、科研等实验实训活动的室内场所及其所属设施(以下简称“实验室”)均适用本细则。

第二章 实验气体的采购

第三条 实验室采购实验气体须从具有销售许可资格的气体供应商处采购,钢瓶瓶体统一采取向供应商租赁周转的形式,不得自购。

第四条 气体由供应商按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有关规定送货上门,采购人需安排专人逐支进行检查验收,对于气体名称标识不清或不对应、气体钢瓶没有安全帽和防震圈、气体钢瓶颜色不符合“GB/T7144”规定且不能清晰易辨识、颜色缺失或不对应、缺乏检定标识、警示标识及超期服役等,采购人应拒绝接收。

进口气瓶应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认可;

气体在与气瓶制造钢印标志中充装气体名称或化学分子式相一致;

根据“GB/T16804”规定制作的警示标签上印有的气体名称及化学分子式应与气瓶钢印标志一致;

在认真仔细检查瓶阀出气口的螺纹与所装气体所规定的螺纹形式相符,防错装接头零部件灵活好用;

气瓶外表面无裂纹、严重腐蚀、明显变形及其他严重外部损伤缺陷;

气瓶应在规定的检验有效使用期内;

气瓶的安全附件应齐全,应在规定的检验有效期内且符合安全要求;

经检查不合格(待处理)的气瓶应与合格气瓶隔离存放,并做出明显标记,防止相互混淆。

第三章 气体钢瓶的搬运安全

第五条 在搬动气体钢瓶时,应装上防震垫圈、旋紧安全帽,以保护开关阀,防止其意外转动和减少碰撞。

第六条 近距离搬运气瓶,凹形底气瓶及带圆形底座气瓶可采用徒手倾斜滚动的方式搬运,方形底座气瓶应使用稳妥、省力的专用小车搬运。距离较远或路面不平时,应使用特制机械、工具搬运,并妥善加以固定。不应用肩扛、背驮、怀抱、臂挟、托举或二人抬运的方式搬运。

第七条 不同性质的气瓶同时搬运时,其配装应按“JT/T 617”规定的危险货物配装表的要求执行。

第八条 不应使用翻斗车或铲车搬运气瓶,叉车搬运时应将气瓶装入集装格或集装篮内。

第九条 气瓶搬运中如需吊装时,不应使用电磁起重设备。用机械起重设备吊运散装气瓶时,应将气瓶装入集装格或集装篮中,并妥善加以固定。

第十条 在搬运途中发现气瓶漏气、燃烧等险情时,搬运人员应针对险情原因,进行紧急有效的处理。

第十一条 气瓶搬运到目的地后,放置气瓶的地面应平整,放置时气瓶应稳妥可靠,防止倾倒或滚动。

第四章 气体钢瓶的存放安全

第十二条 气体钢瓶存放应由专人负责,存放前应逐支检查。

第十三条 进口气体钢瓶应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认可。

第十四条 对于限期存储的气体按“GB/T26571”要求存放。

第十五条 气体钢瓶在存放时要摆放整齐。数量、号码的标记要明显,要设有可供气瓶短距离搬运的通道。

第十六条 气体钢瓶必须做好标识和固定工作,分类存放,严禁可燃性气体钢瓶和助燃性气体钢瓶混放。易燃易爆气体钢瓶必须存放在装有气体泄漏报警器的气瓶柜内。

第十七条 对于有毒、易燃易爆气体、氧气和惰性气体的存放室,应设置相应气体的危险性浓度检测报警装置。

第十八条 气体钢瓶存放期间,应及时检测存放室的湿度和温度,最高允许的温度和湿度视不同气体而定。

第十九条 气体钢瓶周围不得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应远离热源,避免暴晒和强烈震动。

第二十条 严禁在走廊和公共场所存放气体钢瓶,单独用于存放气体钢瓶的房间和气瓶柜应上锁并专人管理。

第二十一条 对于暂时不使用的气体钢瓶,应由实验气体供应商根据协议规定帮助保管、处置,切勿长期存放在实验室内。

第二十二条 发现气瓶漏气,首先应根据气体性质做好相应的个体防护,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关紧瓶阀,如果瓶阀失控或漏气不在瓶阀上,应采取应急处理措施。

第五章 气体钢瓶的管路连接安全

第二十三条 供气管路需选用合适的管材。易燃、易爆、有毒的危险气体连接管路必须使用金属管;其中乙炔、氨气、氢气的连接管路不得使用铜管。

第二十四条 用于连接气瓶的减压器、接头、导管的压力表,应涂以标记,用在专一类气瓶上。

第二十五条 气体管线应整齐有序不得直接放置在地上,并做好标识。对于存在多条管路或外接气源的实验室,应绘制、张贴气体管路布置图。

第二十六条 气体钢瓶上选用的减压器要分类专用,安装后及时检漏。使用中要经常注意检验有无漏气、压力表读数有无异常等,防止气体外泄或设备过压。

第六章 气体钢瓶的使用安全

第二十七条 使用实验气体的实验室应建立气瓶使用台账,定期开展有关实验气体安全使用的教育、检查和应急演练。

第二十八条 明确指定气体钢瓶使用前提条件,在满足相应要求情况下进行使用。

第二十九条 严禁使用没有相关合格信息的气体钢瓶;气体钢瓶若有缺陷、安全附件不全、已损坏,不能保证安全使用时,须立即停止使用。

第三十条 气体钢瓶使用时应竖立放置并设有防止倾倒的措施。

第三十一条 近距离移动气瓶,可采用手倾斜滚动的方式移动,远距离移动时。可采用轻便小车运送,不应抛滚、滑、翻,必须固定后运送。

第三十二条 禁止将气瓶内的气体向其他气瓶倒出;禁止自行处理气瓶内的余气;禁止在气瓶上进行电焊引弧或试焊;禁止敲击,碰撞气瓶;禁止用气瓶做支架或其他不宜的用途;禁止擅自更改气体的钢印和颜色标记。

第三十三条 在安装减压阀或汇流排时,应检查卡箍或连接螺帽的螺纹是否完好。

第三十四条 开启气体钢瓶时,先旋动总阀,后开减压器;用完后,先关闭总阀,放尽余气后,再关减压器;切不可只关减压器,不关总阀。开关减压器、总阀和止流阀时,动作必须缓慢,防止产生静电。

第三十五条 出现瓶阀漏气,或打开无气体,或存在其他缺陷时,应将瓶阀关闭并做好标识,返回气瓶充装单位处理。

第三十六条 操作易燃易爆性气体钢瓶时,应配备专用工具,严禁与油类接触。操作人员不能穿戴沾有各种油脂或易感应产生静电的服装、手套,以免引起燃烧或爆炸。

第三十七条 瓶内气体不得用尽,必须保留一定剩余压力;永久气体钢瓶的剩余压力,应不小于0.05 MPa;可燃性气体应剩余 0.2~0.3 MPa;液化气体钢瓶应留有不小于0.5%~1.0%的规定充装量的剩余气体。

第三十八条 在可能造成回流的使用场合,使用设备或系统管路上必须配置防止倒灌的装置,如单向阀、止回阀、缓冲罐等。

第三十九条 气瓶使用场地应设有空瓶区、满瓶区,并有明显标识。

第四十条 禁止将气体钢瓶靠近热源,存放气体钢瓶的地点周围10米范围内不应进行有明火或可能产生火花的作业(高空作业时,此距离为在地面的垂直投影距离)。

第四十一条 气体钢瓶在夏季使用时,应防止气瓶在烈日下暴晒;瓶阀冻结时,应把气体钢瓶移到较温暖的地方,用温水或温度不超过40℃的热源解冻。

第七章 气体钢瓶及附件的定期检验

第四十二条 对于从供应商处租赁的气体钢瓶,采购人应与供应商签订协议,协议明确由供应商负责定期检定、检漏、清洗等工作。

第四十三条 对于长期存放在实验室不周转的气体钢瓶,由所在二级单位督促气体供应商或自行联系检验机构对钢瓶进行定期检定、检漏、清洗等工作。

第四十四条 对于气体钢瓶瓶阀、减压阀、液位限制阀、单向阀、止回阀等钢瓶附件,由采购人负责定期检定、检漏、清洗等工作。

第八章 储气罐管理

第四十五条 液氮等储气罐作业场所应设置安全标识,与周围物品或建筑物保持一定的距离,保持通风和隔热。

第四十六条 储气罐使用管理人员应定期对罐内压力、温度、液面高度、管道等进行巡视检查,保证其正常运行。

第四十七条 充装气体时,需做好应急防护措施,确保安全。

第九章 其他

第四十八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执行。

第四十九条 本细则由沈阳工业大学环境与化学工程学院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细则学院党总支委员会议和党政联席会议审核同意后实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环境与化学工程学院

2024年0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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