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工业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

2023-11-10

沈阳工业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保障师生员工的人 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维护教学、科研等工作的正常秩序,创建平 安校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高等学校实验室 工作规程》《教育部关于加强高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意见》等 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实验室,是指在学校范围内开展的 教学、科研等实验实训活动的场所及其所属设施。

第三条 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 的原则,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要 求,推进实验室安全工作。

第四条 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主要包含落实实验室安全责 任体系、管理制度、教育培训、安全准入、安全检查与隐患整 改、事故处理、条件保障及危化品等危险源的安全管理。

第五条 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是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的第 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分管实验室安全工 作的校领导是重要领导责任人,协助第一责任人负责实验室安 全工作;其他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实验室安全工作负有支持、监督和指导职责。


第二章 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体系

第六条 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实行学校、学院和部门 (以下简称“二级单位”)、实验室三级管理体制,逐级建立实 验室安全责任体系,确定各级、各个实验室房间的安全责任人, 履行实验室安全工作职责。

第七条 学校设立实验室技术安全工作委员会,委员会主 任由分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委员会成员由国有资 产与实验室安全管理中心、公安处、党政办公室、后勤集团、 教务处、科学技术研究院、研究生院、校医院等相关职能部门 主要负责人组成。实验室技术安全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国有 资产与实验室安全管理中心。

实验室技术安全工作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全面贯彻落实实验室安全和环保工作相关的法律法 规,统一领导全校实验室安全工作;

(二)组织建立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体系,制定实验室安 全与环保工作的政策、方针和规划,指导、督察各部门落实实 验室安全工作;

(三)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重大事项决策。

第八条 国有资产与实验室安全管理中心是学校实验室安 全工作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传达、贯彻上级主管部门相关政策法规;

(二)负责学校实验室安全规章制度的制定和组织实施;

(三)组织校级实验室安全检查,通报隐患并督促整改;

(四)建设并维护“实验室管理系统”“安全准入考试系”“危化品采购管理系统”等信息化技术手段,构建实验室 全周期安全管理工作机制;

(五)建立健全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体系;

(六)建立健全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与准入体系;

(七)建立实验室安全隐患举报机制,公布实验室安全隐 患举报邮箱、电话和地点;

(八)会同相关部门进行实验室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九)组织开展实验室安全工作考核评估。

第九条 公安处的实验室安全管理职责

一)监管全校实验室消防安全,确保实验室所在建筑物 的消防监控报警设施的配备及正常使用、消防通道的畅通;

(二)负责剧毒化学品、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和爆炸品的 使用场所资质认定、申购审批和使用监督,协同国有资产与实 验室安全管理中心监管全校危险化学品的全程管理;

(三)组织开展实验室消防宣传教育与检查,通报隐患并 督促整改;

(四 )推动二级单位组织开展实验室消防安全演练;

(五)协同国有资产与实验室安全管理中心等相关部门进 行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快速响应、处置和调查。

第十条 党政办公室的实验室安全管理职责

一)将实验室安全纳入全校安全工作体系;

(二)协调实验室重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

第十一条 科学技术研究院的实验室安全管理职责

一)将安全风险评估纳入科研项目管理;

(二)建立拟进入校内实验室科研项目的安全风险评估制 度,并组织、督促二级单位实施;

(三)监管科研实验室规划、建设、改造,确保实验室安 全设施的配备;

(四)负责科研实验室用危险化学品的购置审批。

第十二条 教务处的实验室安全管理职责

一)推动实验安全教育纳入实践教学大纲,完善实验室 安全课程建设;

(二)建立实验教学项目、本科生参与的创新科研项目及 毕业设计开题等的安全风险评估和审核制度,并组织、督促二 级单位实施;

(三)监管教学实验室规划、建设、改造,确保实验室安 全设施的配备;

(四)负责教学实验室用危险化学品的购置审批。

第十三条 校医院的实验室安全管理职责

)实验室安全事故中受伤人员的快速处置和抢救工 作;

(二)协助相关单位开展实验室安全应急演练。

第十四条 二级单位的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

各二级单位是实验室安全工作的责任主体,党政负责人为 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主要领导责任人。各二级单位应成立本 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党政负责人任组长,分管实验 室安全工作的领导任副组长,成员由本单位下属科研机构、实 验教学中心等的负责人组成,设一名实验室安全员,可由教学 科研秘书或实验中心主任等行政管理人员兼任。二级单位实验 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做好本单位实验室安全的日常管理 工作,履行以下管理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和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相关的法律法 规、规章制度,组织、协调、督促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

(二)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体系、规章 制度、工作计划和应急预案;

(三)组织开展本单位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和实施实验室 人员准入;

(四)组织实施本单位科研项目、实验教学项目、实习实 训项目和创新创业项目等的安全风险评估;

(五)定期组织开展本单位实验室各类安全隐患检查,配 合校级实验室安全检查,落实隐患整改闭环管理;

(六)组织各实验室安全责任人签订实验室安全责任书, 落实安全管理分级责任制;

(七)建立本单位应急预案,定期进行培训和实施演练;

(八)定期检查实验室各类台账登记情况,完成相关数据 资料的汇总和报送。

第十五条 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

实验室负责人(或实验室专职管理人员)为本实验室安全 工作直接责任人,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负责制订和完善本实验室的安全内控制度,包括实 验指导书、安全操作规程、值日制度等,落实本实验室的安全 防护等日常管理工作;

(二)负责本实验室教学、科研或实习实训项目的危险源 辨识和风险评估,并制定防范措施及现场处置方案;

(三)做好本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实施实验室人员准入;

(四)负责建立并维护本实验室安全管理相关台账;

(五)负责按照相关规定做好危险化学品、病原微生物、 放射性物质和特种设备的采购、保存、使用和废弃物处置工作;

(六)负责本实验室安全自查,配合学校及所在单位的安 全检查,及时排除和整改安全隐患。

第十六条 学生指导教师对所承担项目(含科研、创新创 业、实习实训等)的实验室安全工作负直接责任,须切实提高 实验室安全责任意识,加强对学生的教育和管理,全面落实安 全措施。


第三章 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 实验室安全检查制度

依据《沈阳工业大学实验室安全检查管理规定》, 学校和 二级单位对实验室开展“全员、全过程、全要素、全覆盖”的 定期安全检查,核查安全制度、责任体系、安全教育落实情况 和设备设施存在的安全隐患,实行问题排查、登记、报告、整 改、复查的“闭环管理”。

第十八条 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与准入制度

依据《沈阳工业大学实验室安全准入与教育培训管理规 定》, 二级单位应落实学校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相关规定和工 作部署,定期组织开展分管实验室的安全教育与培训。进入实 验室学习或工作的所有人员应先进行安全知识、安全技能和操 作规范培训,掌握设备设施、防护用品正确使用的技能,考核 合格后方可进入实验室进行实验操作。

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必须参加应急管理部门培训考核,并取 得合格证书后方可独立上岗操作。

第十九条 实验室风险评估与管控制度

依据《关于成立沈阳工业大学安全管理委员会的决定》相 关规定,凡涉及重要危险源, 即有毒有害化学品(剧毒、易制 爆、易制毒、爆炸品等)、危险气体(易燃、易爆、有毒、窒 息)、动物及病原微生物、辐射源及射线装置、同位素及核材 料、危险性机械加工装置、强电强磁与激光设备、特种设备等 的教学、科研项目,须经过相关部门风险评估后方可开展实验活动。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项目,在未切实落实安全保障前, 不得开展实验活动。

新增实验室正式投入使用前 7 个工作日内须向国有资产与 实验室安全管理中心备案风险评估报告和实验室安全分类分 级情况表。

撤销实验室须在实验室停止使用后 7 个工作日内向国有资 产与实验室安全管理中心备案实验室撤销手续。

第二十条 危险源周期管理制度

依据《沈阳工业大学危险化学品管理办法》《沈阳工业大 学实验室分级分类管理办法》《沈阳工业大学实验用气体钢瓶 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对重要危险源进行采购、运输、储存、 使用、处置等全流程全周期管理,对危险源进行风险评估,建 立重大危险源安全风险分布档案和数据库,并制定危险源分级 分类处置方案。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安全应急预案、演练与事故上报制度

依据《沈阳工业大学实验室安全事故综合应急预案》, 级单位和实验室应建立配套衔接应急预案和应急演练制度,定 期开展应急知识学习、应急处置培训和应急演练,保障应急人 员、物资、装备和经费,保证应急功能完备、人员到位、装备 齐全、响应及时。定期检查实验防护用品与装备、应急物资的 有效性。

若出现实验室安全事故,学校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同时在 1 小时内如实向属地相关部门和高校 主管部门报告情况,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并根据事 态发展变化及时续报。


第四章 实验室安全设施保障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安全基本要求

一)各实验室要根据实验特点配备消防器材、烟雾报警、 监控设施、紧急喷淋和洗眼设施、危险气体报警装置和灭火器 等安全设施,实验区域的明显位置张贴有安全疏散示意图。

(二)各实验室门上应张贴有安全信息牌,信息包括安全 责任人、涉及危险类别、防护措施和应急联系电话等,有针对 危险源的安全警示标识。

(三)各实验室应结合本室的学科特点和管理要求,制订 安全与环保管理制度,张贴或悬挂于实验室醒目位置,并严格 执行。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室基本环境安全管理

)实验室仪器设备和设施等用水、用电、用气应按照 相应国家标准、技术规范与安装要求接入、使用和维护。

(二)实验室建设与运行中应满足相应消防规范要求,不 得擅自破坏、改动、妨碍消防设施,不得阻碍消防措施实施。

(三)实验室应加强本实验室周边环境治理,严禁将实验 室内设施、设备摆放于实验室外。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其他未尽事宜,按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 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与实验室安全管理中心负 责解释, 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校内已有规定和办法与本办法不 一致的, 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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