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工业大学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2024-03-22

沈阳工业大学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 保障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和学校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辽宁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 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党(群)政管理机构、办学机 构、教辅机构、服务保障、科研及成果转化机构( 以下简称各单 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驻校内其他单位(包括但不限于工程 施工、物业服务、房屋承租、经营性单位等)的消防安全管理, 按照本办法的相关条款执行。

第三条 学校消防安全工作贯彻 “预防为主、防消结合” 的 工作方针,实行 “分级管理、责任到人” 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 学校将日常消防经费和专项经费纳入年度经费预 算,保证消防经费投入,保障消防工作的需要。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五条 校长是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学校消防安 全工作,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各项消防安全职责。学校分管安全 保卫工作的校领导是消防安全管理人,协助消防安全责任人做好 消防安全工作。其他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消防工作负有领

导、监督、检查、教育和管理职责。

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委员会是学校消防安全工作的组织领 导机构,各成员单位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消防工作。

第六条 党委保卫部(公安处)( 以下简称公安处)负责学校 日常消防安全工作,配备专职消防管理人员,履行下列消防安全 职责:

(一)拟订校级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年度日常经费预算, 拟订校级消防安全责任制、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等消防安全管理 制度,并报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后实施;

( 二)监督检查校内各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 三)监督检查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与管理以及消 防基础设施的运转,委托消防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对校园内建(构) 筑物消防设施、设备、器材进行维护保养,定期组织检验、检测 和合同约定限额内的维修,配备、维修各单位微型消防站和消防 器材;

( 四)确定校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并监督指导其管 理部门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 五)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做好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储存、使 用和管理工作,审批校内各单位动用明火作业;

( 六)开展校级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组织大型消防综合应急 演练,对每届新生开设不低于 4 学时的消防安全教育课程;

(七)定期对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进行消防知识和灭火技

能培训;

( 八)受理各单位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工程和公众 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行政许可或者备案手续的校内备 案审查工作,督促其向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进行申报;

(九)学校消防控制室配备持证专职值班人员,建立健全校 级消防工作档案及安全隐患台账,按照工作要求上报有关信息数 据;

(十)协助消防救援机构调查处理火灾事故,协助有关部门 做好火灾事故处理及善后工作。

第七条 各单位及驻校内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消 防安全责任人,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负责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管 理人,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应协助主要负责 人做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 一)落实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逐级、岗位消防安全 责任制,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并落实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操 作规程、责任考核及奖惩等规章制度,确定本单位各级、各岗位 的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

( 二)将消防安全工作列入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开展 本单位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及演练;

( 三)建立健全本单位消防档案及安全隐患台账,确定本单 位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并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 四)定期进行防火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及时消除火灾隐

患,对本单位动用明火作业进行审核、报批及现场监管;

( 五)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 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 六)消防控制室配备消防值班人员,持证上岗,制定值班 岗位职责,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七)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工程向城乡建设主管部 门进行申报,完成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备案手续,并将 完整有效资料报公安处备案;

(八)制定本单位的灭火和疏散应急预案,负责微型消防站、 消防器材的配备申报、管理并按规定的程序与措施处置初起火灾 事故,确保自主配置的消防设施、设备、器材完好有效;

(九)建立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定期进行消防知识、灭 火技能培训及应急演练,履行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 警和扑救初起火灾等维护消防安全的义务;

(十)学校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八条 除本办法第七条外,学生宿舍管理部门还应当履行 下列安全管理职责:

(一)建立由学生参加的志愿消防组织,定期进行消防演练;

( 二)加强学生宿舍用火、用电安全教育与检查,严禁各类 电动车及电动车电池进入学生宿舍;

( 三)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并做好相应记录,发现初起火灾 立即组织扑救和疏散学生。

第九条 各单位负责监督检查所聘用物业服务企业履行消防

安全管理职责,且在合同中应明确双方消防安全责任。其主要管 理职责包括:

(一)负责每日防火巡查,发现火灾隐患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配合公安处做好消防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

( 二)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 口、消防车通 道和消防登高场地的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劝阻、制止,对不听劝 阻、制止的,应当及时报告;

( 三)预防火灾,保护消防设施、设备、器材,报告火警和 扑救初起火灾。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条 对学校确立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各单位应 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消防安 全管理。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应建立健全消防档案,档案应全 面反映消防安全情况,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

校内林区是重点防火区域,应设置“禁止使用明火”提示牌, 园林单位应及时清除干草、落叶等可燃物。

第十一条 各单位进行新建、 改建、扩建、装修、装饰等活 动( 以下简称施工),必须严格执行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 防技术标准,并依法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备 案手续。各项工程及驻校内各单位在校内的各项工程消防设施的 招标和验收,应当有公安处参加。

地下室、半地下室和用于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有毒 有害等危险物品场所的建筑不得用作学生宿舍。

生产、经营、储存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学生宿舍等居住场所设 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利用地下空间开设公共活动场所,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并报公安处备案。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严格按设计 图纸施工,接受校内工程建设单位和公安处的监督检查。竣工后, 建筑工程中与消防有关的图纸、资料、文件等,应报档案馆和公 安处备案。

禁止擅自停用、移动、损坏、拆除或自行改造楼宇原有的消 防设施,改变防火分区和间距,确有需要的须委托具备资质的单 位进行设计备案施工。

第十三条 各单位应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特殊原因 确需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单位和人员应提前向公安 处申报,明确现场监管人员,采取相应消防安全措施。

作业人员应当持证上岗,严格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和安全操作 规程。作业前应当清除现场可燃物,配备灭火器材,在确认无火 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作业后应当清理现场,消除火灾 隐患。

禁止在人员密集场所营业、使用期间进行电焊、气焊、气割、

油漆、砂轮切割等具有火灾危险的施工、维修作业。

第十四条 各单位购买、储存、使用和销毁易燃易爆等危险 品,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管理,规范操作,并制定应急处置 预案和防范措施。各单位对管理和操作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人 员,上岗前必须进行培训,持证上岗。

禁止利用民用建筑、地下建筑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 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必须执行消防安全规定; 禁止在居住建筑、地下建筑和人员密集场所内经营易燃易爆危险 品和在地下建筑内使用液化石油气;禁止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 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第十五条 学校内出租、 出借房屋或场所应当签订房屋租赁 合同,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出租、出借方负责房屋或场所的消防 安全管理。学校授权的管理单位应加强对此类房屋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各单位对电器产品、燃气用具及其线路、管路应 定期检测、维护保养,电气线路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进行敷 设,禁止私接乱拉电线,禁止超负荷用电。

学生宿舍、教室和会堂、食堂、澡堂等人员密集场所,禁止 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或电加热设备,在门窗、阳台等部位不得设 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高层建筑、 电气设备附近及电气线路下禁止堆放可燃物。

第十七条 各单位在校内举办科技、文艺、体育、集会、招 生和就业咨询等大型活动、会议和展览,应确定专人负责消防安

全工作,明确并落实消防安全职责和措施,保证消防设施设备器 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 口、疏散指示标 志、应急照明和消防车通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制定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并经公安处对活动现场检查合 格后方可举办。

依法应当报请政府有关部门审批的,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 方可举办。

第十八条 发生火灾时,各单位应当及时报警并立即启动应 急预案,迅速扑救初起火灾,及时组织疏散人员。火灾扑灭后, 事故单位应保护现场并接受事故调查,协助消防救援机构调查火 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查明火灾事故责任。未经消防救援机构 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第四章 消防安全检查和整改

第十九条 学校实施逐级消防安全检查工作机制,各级、各 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应主动加强自检自查。各类消防 安全检查应做好检查记录,检查人员、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或者相 关人员应在检查记录上签字确认。

第二十条 公安处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全校性消防安全督 查,发现火灾隐患应及时填发责令限期《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 并由各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签字签收。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每月至少进行一次防火检查。检查的主 要内容包括:

( 一)火灾隐患和隐患整改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 二)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 三)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消防设施、器材配置、消防 安全标志设置及其完好、有效情况;

( 四)用火、用电有无违规情况;

( 五)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掌握情况;

( 六)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管理情况;

(七)易燃易爆危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落实情况以及其 他重要物资防火安全情况;

(八)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设备运行、记录情况;

(九)防火巡查落实及记录情况;

(十)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二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应进行每日防火巡 查,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公共场所在组织活动、 营业期间应每两小时巡查一次),并做好巡查记录。其他单位可 以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

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 一)用火、用电、用油、用气等有无违规情况;

( 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 应急照明是否完好,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 完整;

( 三)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

放物品影响使用;

( 四)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 五)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校医院、公共教学楼、实验室、体育场(馆)、 图书馆、会 堂、食堂、澡堂、学生宿舍等应当加强夜间、节假日防火巡查。

防火巡查人员应及时纠正消防违规行为,妥善处置火灾隐 患,无法当场处置的,应立即报告。发现初起火灾应立即报警、 通知人员疏散、及时扑救。

第二十三条 对下列确定为消防安全隐患的行为,检查、巡 查人员应当责令有关人员立即改正,并报送各单位主要负责人督 促整改落实:

( 一)消防设施设备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 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的;

(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占用、堵 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阳台等部位设置影响逃生和灭 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 六)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 响使用的;

(七)违规进入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储存等场所的;

(八)违规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 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九)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十)对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或公安处通知后不及时采 取措施消除的;

(十一)在建(构)筑物内停放电动车(含电池)或对电动 车及电池充电,在建(构)筑物周边及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 防车通道等位置私拉电线对电动车及电池充电的。

前款所称电动车,是指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电动三轮 车、 电动平衡车等以有消防安全隐患的电池为动力的代步工具。

(十二)其他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对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 公安机关等政府监管部门及公安处指出的各类火灾隐患,须及时 予以核查、消除。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应在规定的期限内 整改完毕并核查销账。对不能及时消除的火灾隐患,隐患单位应 及时向学校有关主管部门报告,提出整改方案,确定整改措施、 期限。

火灾隐患尚未消除的,隐患单位应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 安全。对于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 安全的,应将危险部位停止使用。火灾隐患整改完毕的,应将整 改情况报本单位安全责任人或安全管理人签字确认,并报送公安 处存档备查。

对火灾隐患整改落实不到位或拒不整改的,由学校主要负责 人或分管校领导约谈各单位主要负责人,责令限期整改,并视情 节轻重予以公开通报。

第五章 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演练的主要内容包 括:

( 一)国家消防工作方针、政策,消防法律法规;

( 二)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火灾预防知识和措施;

( 三)有关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的性能、灭火器的使用方法;

( 四)报告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技能;

( 五)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的方法。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应采取下列措施对学生进行消防安全教 育。

( 一)开展自救、逃生等防火安全常识的模拟演练,每学年 至少组织一次消防演练;

( 二)根据消防安全教育的需要,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日常 培训内容;

( 三)对进入实验室的学生进行必要的消防安全技能和操作 规程培训;

( 四)每学年至少举办一次消防安全专题讲座,在本单位宣 传媒体发布消防安全教育内容。

第二十七条 学校及各单位应当利用报纸、 网站、微博、微

信公众号、电子屏及业务客户端等校内新闻媒体有针对性地开展 消防宣传教育,常态化发布消防公益宣传信息。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应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教职员工 (包括但不限于各类自聘人员、服务保障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 等)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管理部门应对员工每年至少进行 一次消防安全培训。

第二十九条 下列人员应接受消防安全培训:

( 一)各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 二)消防管理人员、学生宿舍管理人员、食堂及物业服务 人员等;

( 三)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

( 四)其他依照规定应接受消防安全培训的人员。

第六章 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

第三十条 各单位、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管理部门应 制定本单位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预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 一)组织机构:指挥协调组、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 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

( 二)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 三)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 四)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 五)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 六)其他需要明确的内容。

组织消防演练,应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 员,避免意外事故发生。

第三十一条 各级各类实验室应有针对性地制定突发事件应 急处置预案,各级各类实验室每学期至少组织一次灭火和应急疏 散演练。

预案应有涉及到的生物、化学及易燃易爆物品的种类、性质、 数量、危险性和处置措施等内容报国有资产与实验室安全管理中 心及公安处备案。

第七章 奖励和责任追究

第三十二条 学校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校内评估考核内容, 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三条 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违反消防安全管 理制度或者擅自挪用、损坏、破坏消防器材、设施、设备等违反 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责令限期整改,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等相应 处分。涉及民事损失、损害的,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依法 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各单位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或者造成火灾事 故的,除依据有关消防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外,取消其当年 评奖评优资格,并按照有关规定对主管人员和责任人员视情节轻

重给予相应处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执行。本办法条款如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相抵触,按 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第三十六条 辽阳分校消防安全管理结合分校实际情况参照 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试行期 2 年,原《沈 阳工业大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沈工大校发〔2016〕11 号)文 件即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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