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工业大学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 化学品事故,保障学校师生生命及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 〔2013〕 第 645 号)、《易制爆品治安管理办法》(公安部令 〔2019〕 第 154 号)、《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 〔2018〕第 703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各二级单位所有涉及危险化学 品的教学、科研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包括危险化学品的采购、 运输、贮存、使用和处置等全过程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科研、教学实验中采 购、储存、使用的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 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化学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 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 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 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
本办法所称易制爆化学品(下称易制爆品),是指列入公安 部公布的《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名录》,可用于制造爆炸物品的化 学品。
本办法所称易制毒化学品(下称易制毒品),是指列入国务 院公布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附表,可用于制毒的主要 原料、试剂和化学品。
本办法所称剧毒化学品(下称剧毒品),是指列入《危险化 学品名录》中备注为“剧毒”、具有剧烈急性毒性危害的化学品, 包括人工合成的化学品及其混合物和天然毒素,还包括具有急 性毒性易造成公共安全危害的化学品。
根据国家对于危险化学品管理的相关要求,将民用爆炸品、 剧毒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精神类药品 和麻醉品等称为管制类化学品,除此之外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称为非管制类化学品。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实施目录管理,危险化学品目录以及危 险化学品确定原则,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 公布,并适时调整。具体以国务院批准发布的最新危险化学品目录为准。
其他有特殊管制要求的危险化学品按照相关管理要求执 行。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国有资产与实验室安全管理中心主要职责
( 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制定学校危险 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 二)负责非管制类化学品的采购审批;
( 三)对管制类和非管制类化学品的储存、使用、报废等 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
( 四)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培训,组织开展 危险化学品监督检查,督促指导各单位进行隐患排查并及时整 改。
( 五)《沈阳工业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试行)》规定 的其他相关内容。
第五条 其他职能部门、二级单位和实验室主要职责参见 《沈阳工业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相关内容。
第三章 采购管理
第六条 危险化学品采购工作必须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及规定执行,在校内实行审批、备案制度,未经批准不得购买 和使用。
第七条 严禁学校任何单位及个人私自购买剧毒化学品,若 教学科研需要,建议使用替代品或到有资格使用的单位开展相 关实验。
第八条 管制类危险化学品的购买,须经二级单位领导同意 后报公安处审核, 由公安处按规定向上级公安部门申报审批后 才可实施,购入后及时登记台账,并将有关材料向公安处报备。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购买管制类化学品。
第九条 对于其他非管制类危险化学品的购买,须经二级单 位审批同意后实施。各二级单位须指派专人负责, 向具有危险
化学品经营许可资质和运输资质的经营单位采购危险化学品。
第十条 国有资产与实验室安全管理中心以学校规定的必 要方式组织具有相应经营许可资质和运输资质的经营单位入驻 学校危化品采购平台;各单位实验室应在危化品采购平台内购 买危险化学品;如危化品采购平台内的危险化学品无法满足相 应需要,采购单位也须在危化品采购平台内提交线下采购申请, 获批后可执行线下购买并在采购平台内履行自购备案。严禁从 无销售资质的供应商处购买,严禁采取任何方式变相线下购买。
第十一条 各单位单次采购的危险化学品应遵循 “适量多 次”的原则申请采购,不得过量采购危险化学品。
第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到货后,校内接收单位要逐件检查, 确保危险化学品安全标签齐全,防止漏、丢、错等事件发生, 办好交接手续,按要求存放。
第十三条 各单位须建立危险化学品采购台账,准确记录采 购的种类、数量、采购人等信息并及时更新维护。
第四章 储存管理
第十四条 学校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分为实验场所存放和非 实验场所储存两种形式。非实验场所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仓库须 设置明显标志,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治安防范要求》 (GA1511-2018)配备消防器材、通讯、监控、红外报警设施等 必要装置。
非实验场所的储存应当实行二级单位统一管理,各单位要 根据本单位危化品种类数量、实际消耗、场所条件等情况综合 考虑论证落实储存条件,学校监管部门将对论证过程进行指导和协助,其存放条件、方式、方法以及储存数量须符合国家标 准或有关规定,并有专人负责管理。如本单位不具备储存条件 的,应委托具有存储资质或具备存储条件的其他单位或场所代 为存放管理。
第十五条 各单位须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台账。化学品采 购、入库、领用、使用以及危险废物处置等环节都须及时、准 确作好记录,做到账物、账账相符。相关负责人应熟悉和掌握 本单位危险化学品储存情况,能够及时准确地提供危险化学品 的储存信息。
第十六条 危险化学品储存实行定置管理。定位、定点有序 存放,在储存点醒目的位置张贴定置线(警示线)、安全警示标 识以及危险化学品详细清单,并放置相应危险化学品的化学品技术安全说明书( SDS),方便查阅。所有化学品和配制实验试 剂都应贴有明显标签,杜绝标签丢失、新旧标签共存、标签信 息不全或不清等混乱现象。配制的试剂、反应产物等应有名称、 浓度或纯度、责任人、 日期等信息。
第十七条 实验室储存危险化学品须注意化学配伍禁忌,合 理储存。 易泄漏、易挥发的危险化学品须存储在通风良好的环 境中; 固态、液态危险化学品不混合放置;互相会发生反应的危险化学品须隔离放置,不得开口放置;危险化学品存储区域 须远离火源、热源、配电箱、上下水管路、危废、气瓶等。
第十八条 实验室内( 以 50 平方米为标准)储存的危险化 学品(不含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不应超过 50 升或 50 千克, 其中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存放总量不应超过 20 升或20 千克, 且单一包装容器不应大于 20 升或 20 千克。
第十九条 非管制类化学品在实验室内应储存在有针对性 的防爆化学品柜、耐腐蚀化学品柜、防爆冰箱等储存设备中。
第二十条 定期清理过期药品。实验室管制类化学品原则上 只许临时存放 24 小时使用量,剩余管制类化学品确因工作需要 必须保留在实验室的,应存放于危险化学品专用储存柜,其最 长存储期限不得超过一个月。
第二十一条 危险气体钢瓶,存放点须通风、远离热源、避 免暴晒,地面平整干燥;钢瓶颜色和字体清楚,有状态标识, 有钢瓶定期检验合格标识;配置气瓶柜或气瓶防倒链、防倒栏 栅;无大量气体钢瓶堆放现象;每间实验室内存放的氧气和易 燃、易爆、有毒气体不宜超过一瓶,其他气瓶的存放,应控制 在最小需求量。
第二十二条 涉及毒性和易燃易爆气体的场所,配有通风设 施和合适的泄漏报警装置等,张贴必要的安全警示标识;存有 大量惰性气体或液氮、二氧化碳的较小密闭空间,需加装氧气 含量报警表;独立的气体钢瓶室,通风、不混放、有监控、管
路有编号、排布有序、去向明确,有专人管理和记录;未使用 的钢瓶有钢瓶帽。
第二十三条 可燃性气体与氧气等助燃气体不混放;气体管 路连接正确、有标识,管路材质选择合适,无破损或老化现象, 定期进行气体泄漏检查;易燃易爆气体管道应可靠接地,存在 多条气体管路的房间须张贴详细的管路图。
第二十四条 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实验室内单个实验 装置存在 10 升以上甲类物质储罐,或 20 升以上乙类物质储罐, 或 50 升以上丙类物质储罐时,须加装泄漏报警器及通风联动装 置。
第五章 使用管理
第二十五条 学校建设危险化学品管理系统,各单位应及 时、准确将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来源、数量、危险特性、 标准化操作规程( SOP)、废弃物管理以及日常检查情况等信息 录入系统,并根据管理权限逐级上报。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和实验室须建立危险化学品的危险识 别制度。实验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安全知识培训,熟悉安全操 作规程和注意事项,仔细阅读技术安全说明书( SDS),充分预 测实验可能产生的危害,掌握风险控制手段和事故应急能力, 按需佩戴合适的防护服、口罩或防毒面具、护目镜等防护用品。 对有资格要求的岗位,须配备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
第二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实验前,实验指导老师必须组织学
生进行实验安全操作规程、安全事项及应急处置等内容教育培 训,在实验过程中进行监督与指导,实验结束后必须做好危险 化学品残留物清理等相关工作。
第二十八条 各实验室须严格按照相关规章制度、操作规程 使用危险化学品,严格管控使用区域的用水、用电、用火管理, 严禁在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区域使用明火或携带火种。
第二十九条 各实验室应根据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种 类设置对应的安全保障与防护措施。使用酸、碱等腐蚀性危险 化学品须佩戴护目镜,实验室建筑须设置洗眼器;使用易燃易 爆危险化学品的实验室须设置对应灭火器并摆放在易取得的位 置;开展任何可能产生高浓度有害气体而导致个人曝露、或产 生可燃、可爆炸气体或蒸汽而导致积聚的实验,须在通风柜内 进行;接触有吸入毒性的危险化学品时须佩戴防毒面具等。
第三十条 各实验室应在使用危险化学品前后对其包装及 密封情况进行检查,按需取用,及时封闭盛装容器。如需分装 则须使用符合要求的容器且保证其安全性和原容器一致。如使 用临时分装容器,须撕去原容器标识,在明显位置注明危险化 学品成分。
第三十一条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私自接收和转让危险化 学品,若因科研合作确需的,须经国有资产与实验室安全管理 中心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教学科研的名义通过学校途 径购买危险化学品带出学校挪作他用。危险化学品严禁出借、转让给校外单位。
第三十二条 管制类化学品禁止私自流转,确需在校内变更 使用实验室的须经公安处审批同意并作变更记录后进行。
第六章 检查管理
第三十三条 国有资产与实验室安全管理中心、各二级单 位、实验室根据职责分工,对危险化学品管理情况开展监督检 查,按《沈阳工业大学实验室安全检查管理规定(试行)》执行。
第三十四条 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的,须责令专人落实整改措 施, 限期整改。对于在危险化学品管理中未按要求执行、安全 检查整改未落实或多次整改不到位的单位,学校将限制其购买危险化学品, 由监管部门视情况进行约谈、通报。
第七章 危废处置
第三十五条 实验室产生的危险废物,须使用专用容器分类 收集,学校建立规范、集中的危险废物暂存间,统一暂存,定 期委托有资质的公司进行回收处置。
第三十六条 二级单位须定期组织清理过期的危险化学品, 对于过期的、失效的、标签丢失的、模糊不能确认的、无法继 续使用或不再使用的非管制类化学品须按照危险废物进行处 置。
第三十七条 管制类化学品的报废处置须提前向国有资产 与实验室安全管理中心和公安处申报,不得按照普通危险废物 进行处置。严禁违规、违法收集、贮存、转移或处置危险废物。
第八章 应急管理
第三十八条 各二级单位和实验室应制定危险化学品事故 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按规定要求组织应急救 援演练。
第三十九条 发生危险化学品丢失、被盗等情况,第一时间 必须保护现场,立即向上级管理部门报告。
第四十条 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须按 照应急预案采取措施组织救援,防止事故扩大,并如实报告事 故情况。
第四十一条 对违反危险化学品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制度、 安全操作规程,疏忽大意、不负责任等引发的责任事故,按照 事故调查报告,视情节和后果追究相关单位和有关人员责任, 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永久气体、液化气体及气体钢瓶的采购、使用、 储存和报废管理除按本办法管理外,还应符合《沈阳工业大学 实验室用气体钢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相关规定。
第四十三条 新、 改、扩建储存或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建设 项目应由建设单位组织安全条件论证,委托具备国家相应资质 条件的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并将安全条件论证和安 全评价情况报告属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后实施。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本办法条款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沈阳工业大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试行)》(沈工 大校发〔2019〕69 号)文件废止,其他前期校发文件中相关内 容如有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与实验室安全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