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工业大学实验室安全准入与教育培训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实验室师生安全准入与教育培训管理, 增强实验人员安全意识和安全防护能力,预防和减少实验室安全 事故发生,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 规范>的通知》(教科信厅函〔2023〕5 号)《沈阳工业大学实验 室安全管理办法》要求, 结合学校实际,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各级各类实验室安全管理人员、 所有进入沈阳工业大学实验室开展实验活动的人员,包括实验人 员、管理人员、教师、学生、进修人员、协作人员以及其他因工 作或学习需要进入实验室进行实验的人员。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的安全教育培训是学校和各二级学院及 部门(以下简称“二级单位”)对进入实验室的人员进行的上岗 前及在岗期间的安全教育与培训,不包括特种设备、生物安全、 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等国家有要求的特殊岗位培训,特殊岗 位按国家要求持证上岗, 并定期参加复审培训。
第二章 职责与分工
第四条 学校实验室安全准入与教育培训实行学校、二级单 位、实验室三级管理体制。
第五条 国有资产与实验室安全管理中心为实验室安全工作 的主要职能部门,负责学校实验室安全通识教育培训;负责宣传 实验室安全相关国家法律法规;负责举办全校性的实验室安全相 关活动;负责运行和维护实验室安全考试系统;负责检查、考核 和评价二级单位准入与教育培训落实情况。
第六条 二级单位是实验室安全准入与教育培训管理的主体 责任单位,负责组织本单位的实验室安全教育与培训,监督所属 各实验室(课题组)做好安全教育培训,落实实验室安全准入规 定。
(一)每年对新生、新教师集中培训 2 个小时以上, 内容包 括本单位的实验室安全规章制度、实验室安全工作状况、实验室 安全与环保相关知识、典型事故案例、实验室急救知识、重点部 位安全防范、事故应急处置措施等有关安全事项教育培训,并做 好教育培训记录。
(二)组织本单位的实验室安全准入考试,并及时完善、更 新题库。
(三)每学期定期组织开展具有学科特色的实验室安全知识 讲座等活动;开学、放假等特殊时间节点开展普及性、针对性的 实验室安全教育。
(四)组织教职工签署安全责任书并交由二级单位存档。学 生签署安全承诺书并经培训教师与指导教师签字后交由二级单 位存档。
第七条 各实验室(课题组)安全责任人、研究生导师结合 学科专业和从事的研究内容,负责对进入实验室人员进行安全教 育培训,包括实验涉及的安全知识、安全注意事项与应急措施、 安全操作规程、个人防护要点、应急设施和物资使用等,做好安 全教育培训记录,并落实安全准入制度。
第三章 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
第八条 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是实验室人员进入实验室学习 与实验操作前必须完成安全知识培训与考核方可获准进入实验 室资格的教育培训制度。进入实验室工作和学习的师生必须满足以下要求后,方可取得实验室准入资格。
(一)准入制度的实施主要通过考试合格取得实验室安全准 入证书,方可获得实验室准入资格。
(二)如果二级单位有特殊准入要求的,需接受本单位相应 的专业安全知识培训或通过该单位的安全准入考试,方能获得二 级单位实验室准入资格。
(三)进入需特殊防护和技能要求的实验室开展实验活动, 由该实验室指导教师进行专项安全教育培训,熟练掌握有关实验 操作流程、仪器设备操作规程后,经实验室责任人确认并予以授 权,方可准入,实验室责任人对进入实验室的学生准入资格进行 登记备查。
第九条 校外人员进入实验室开展实验活动,须经实验室所在二级单位批准,实验室责任人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安全教育培训 与准入考核,实施过程和结果的相关材料经实验室责任人签字后 交二级单位存档。
第十条 所有使用和管理管制类化学品的人员须参加管制类 化学品的教育培训和考试,考试通过者可购买并使用管制类化学 品。
第十一条 实验室安全准入教育培训方式
(一)实验室安全考试系统在线学习与自测。
(二)实验室安全考试系统在线考试。
(三)所在二级单位、实验室安排的专项教育培训与考试。
第四章 实验室日常安全教育培训
第十二条 实验室日常安全教育培训是指为加深广大师生对 实验室安全常识的了解,掌握基本实验室安全技能和具备应急处 置能力而进行的教育培训。教育培训方式主要有授课、讲座、 演 示、实际操作演练、竞赛等。
第十三条 开展各层次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各项活动、教 育培训记录由负责单位留档备查。
负责单位 | 频次 | 次数下限 | 对象 | 项目 |
学校 | 每年 | 1 | 全校师生 | 安全教育活动 |
二级单位 | 每学期 | 1 | 实验室安全工作小组 (党政联席会议) | 实验室安全工作专题部署会 议 |
二级单位 | 每年 | 1 | 实验教学人员 科研实验室负责人 | 实验室安全培训 |
二级单位 | 每学期 | 1 | 本科生 研究生 | 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 |
实验室责任人 | 定期 | 定期 | 实验室学生和工作人员 | 针对实验室的专项安全教育 |
第十四条 各二级单位开展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应结合本 部门实际情况,创新宣传教育形式,采取多种方式,因地制宜、 因人而异、力求实效,建设符合学校、学院特色的实验室安全文 化。
第十五条 各二级单位、实验室应严格执行实验室安全准入 制度,将安全宣传教育作为日常安全检查的必查内容,建立实验 室安全教育培训档案,安全教育培训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建档备 查。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由国有资产与实验室 安全管理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