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工业大学实验室安全检查管理规定

2023-11-09

沈阳工业大学实验室安全检查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检查内容

第一条 学校和各二级学院及部门(以下简“二级单位”) 的实验室安全检查内容依据教育部《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检查项 目表》(检查当年),包括责任体系、规章制度、分级分类、危 险源辨识、实验场所、安全设施、消防安全、水电安全、化学安 全、用气安全、生物安全、辐射安全、机电安全、设备安全、个 人防护、实验废弃物处置等方面。

第二条 实验室自查参照教育部《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检查 项目表》(检查当年)执行,重点检查分级分类、危险源辨识、 实验场所、安全设施、消防安全、水电安全、化学安全、用气安 全、生物安全、辐射安全、机电安全、设备安全、个人防护、实 验废弃物处置等相关方面。

第二章 检查组织

第三条 实验室安全检查按组织形式分为学校巡查、二级单 位检查、实验室自查和学校定期专项检查。

第四条 校级检查由国有资产与实验室安全管理中心组织, 主要包括巡查、专项检查、跟踪复查,协同学校相关部门督查。

(一)巡查

国有资产与实验室安全管理中心负责对校内各实验室进行巡查。



实验室自查

二级单位检查

校级巡查

定期专项检查

一级安全风险实验室

每日

每周

每季度

每半年

二级安全风险实验室

每日

每两周

每半年

每年

三级安全风险实验室

每日

每月

每年


四级安全风险实验室

每日

每月

每年


(二)专项检查

重要时间节点、高风险时期,或根据上级主管部门要求,或 根据实际需要, 学校组织对各级各类教学科研基地、实验场所、 危险品储存使用场所等开展专项检查。

(三)跟踪复查

巡查人员根据国有资产与实验室安全管理中心下发的整改 通知书和二级单位回复的整改报告,跟踪检查实验室安全隐患的 整改情况。

(四)督查

对整改不及时、整改不到位的单位,由校领导、相关职能部 门组成督查组,对实验室安全隐患点进行现场督查。如发现重大 安全隐患或经督查仍整改不到位的,立即停止实验,直至完成整 改。

第五条 实验室安全专项检查相关要求根据上级主管部门规 定执行。

第六条 各二级单位应根据各级各类检查发现的危险源,及时更新实验室危险源清单,并跟踪检查。

第七条 各二级单位应根据各级各类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 形成隐患清单,并及时整改。

第八条 各级各类实验室安全检查应做好检查记录,建立实 验室安全检查工作台帐, 并存档备查。

第九条 各二级单位自查参照校级检查模式自行组织,并根 据学科特色和实验室风险特征确定具体检查形式与频次,不能低 于学校要求的检查频次。

(一)日常检查

各二级单位实验室安全检查组应定期对实验室进行日常检查。


实验室自查

二级单位检查

校级巡查

学校专项检查

一级安全风险实验室

每日

每周

每季度

每半年

二级安全风险实验室

每日

每两周

每半年

每年

三级安全风险实验室

每日

每月

每年


四级安全风险实验室

每日

每月

每年


(二)专项检查

重要时间节点、高风险时期,或根据上级主管部门要求,或 根据实际需要,各二级单位组织专项检查。

(三)跟踪复查

二级单位实验室安全检查组根据本单位实验室安全检查发 现的问题和各实验室回复的整改报告,跟踪检查整改情况。

(四)督查

各二级单位对整改不及时、整改不到位的实验室安全隐患点 进行现场督查。

第十条 实验室自查由各实验室安全责任人按照上级要求自 行组织。实验室安全责任人或实验室安全责任人指定的实验室安 全员应每日进行实验室自查,并做好记录。实验室安全责任人应 跟踪复查本实验室安全隐患整改情况。

第三章 隐患整改

第十一条 国有资产与实验室安全管理中心巡查结果定期在 全校范围内通报。

第十二条 国有资产与实验室安全管理中心向隐患单位下发 整改通知书,要求限期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跟踪复查整改情况, 整改不到位的,责令限期整改到位;过期仍未整改到位的,提交 学校督查部门;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责令立即停止实验,直至 整改完成。

第十三条 二级单位实验室安全检查结果应在检查结束后2 个工作日内,在本单位范围内进行公示。

发现的安全隐患应及时通知实验室安全责任人进行整改,整 改完成后,二级单位需跟踪复查。

需相关部门配合完成整改的, 二级单位应及时联系相关部门。

发现重大安全隐患,二级单位应暂停实验室使用,上报学校主管部门,提交整改方案,并制订应急预案,采取防范措施,加 强监管, 防止事故发生, 待整改完成后方可恢复实验。

第十四条 实验室自查结果应在本实验室范围内公示。自查 发现的安全隐患须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整改,无法及时完成的整 改,需制订应急预案和整改方案,并将整改方案上报本单位。发 现重大安全隐患,立即停止实验室使用,并向本单位报告,提交 整改方案,并制订应急预案,采取防范措施,待整改完成后方可 恢复实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国有资产与实验 室安全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上一条:沈阳工业大学实验室安全准入与教育培训管理规定 下一条:沈阳工业大学实验室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