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工业大学实验室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

2023-11-09

沈阳工业大学实验室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实验室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保障师生员工 的生命财产安全,预防特种设备事故,确保特种设备安全运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 例》《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和《沈阳工业大学实验 室安全管理办法》等文件要求, 学校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实验室特种设备是沈阳工业大学(以下 简称“学校”)实验室内用于教学或科研活动,对人身和财产安 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灭菌锅、起重机 械、场(厂) 内机动车辆,以及学校实验室内适用《中华人民共 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的其他特种设备。

我校特种设备以国务院批准发布的最新特种设备目录为 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二级学院和部门(以下简称 “二级单位”)从事教学、科研等实验实训活动的室内场所(以 下简称“实验室”)涉及的特种设备的运行管理与安全监督,包 括特种设备的购置、安装、注册登记、使用、维护保养、定期检 验、维修、报停、报废等全过程管理。

第四条 学校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贯彻“安全第一、预 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 谁负责”的原则,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 ”的要求,推进实验室特种设备安全工作。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国有资产与实验室安全管理中心依照相关政策法 规,对学校实验室特种设备安全使用实施监督管理,履行如下职 责。

(一)负责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制定实验 室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二)负责实验室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宏观指导、监督和 检查,督促指导各单位进行隐患排查并及时整改;

(三)负责组织特种设备管理和作业人员按规定参加培训;

(四)结合工作实际,开展其他必要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使用特种设备的二级单位是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 责任主体单位,履行如下职责。

(一)依据《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 督管理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74 号)要求,确定本 单位 1 名分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为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安全总 监,落实执行《特种设备安全总监职责》;确定本单位 1 名实验 室安全管理人员为本单位特种设备使用安全员,落实执行《特种 设备安全员守则》;

(二)负责特种设备的报建、安装、调试、验收检验、注 册登记、质保期内维修保养及设备移交等相关工作。对所购置的 特种设备安全性能负责;

(三)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学校规定,制定本单 位相应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四)落实专人负责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确保特种设备 合法使用、定期检验、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五)组织开展特种设备定期安全检查、日常检查、安全 防护,督促落实隐患排查及整改;

(六)监督本单位所属实验室履行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 做好本单位实验室特种设备的注册登记、备案建档、人员资质、 报废处置、信息统计、上报等各项工作的规范管理。

第七条 各相关实验室责任人负责本实验室特种设备的日 常安全管理工作,与特种设备管理员共同履行如下职责。

(一)建立本实验室特种设备安全工作责任制 明晰安全 职责;

(二)制定本实验室特种设备运行维护、隐患治理、应急 救援等安全管理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

(三)建立本实验室特种设备技术档案,管理本实验室特 种设备的购置、安装、注册登记、使用和处置,做好台账记录和 日常安全检查等,及时更新、存档备查;

(四)对本实验室所拥有的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 及附件等特种设备,按规定进行定期检验(校验);

(五)对实验人员开展安全教育,制作并张贴安全操作规 程和应急措施,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督促实验人员安全规 范操作。

第三章  购置、安装、验收、注册、移交、建档、备案及存档

第八条 购置

(一)购置前

1.购置单位应组织安全论证,必要时可邀请外部专家或委 托专业安全评价机构进行论证,确定使用地点;

2.特种设备的安装使用应当具有规定的安全距离、安全防 护措施,与特种设备相关的建筑物、附属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二)购置时

1.应认真进行市场调研,选择取得国家相应生产许可并经 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自行设计、制造和使用自制的特种设 备,也不得对原有特种设备擅自进行修理或改造。不得采购超过 设计使用年限的特种设备,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或已经报废的 特种设备;

2.购买进口特种设备,需经辽宁省教育厅按有关规定,对 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统一组织专家论证、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报省财政厅进行审批。并需提前告知学校属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 理部门。进口的特种设备必须符合我国安全技术规范,入关时要 主动办理检验、检疫手续。其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产品铭 牌、安全警示标志及说明书应当采用中文;

3.购买快开门压力容器时,应选购带有安全联锁装置的设 备。在有爆炸危险场所安装使用的特种设备,其安装和使用条件 都应符合防爆安全的技术要求。

第九条 安装

购置单位负责督促施工方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做 好特种设备安装、调试、自检和验收检验等工作。

(一)安装前,应到属地(区)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办 理安装告知手续;

(二)安装时,应由制造厂家负责安装和调试,不得自行 安装使用。如因特殊情况,制造厂家不能负责安装和调试时,应 选择具有国家相应许可施工资质的单位负责安装和调试;

(三)安装期间,使用特种设备二级单位应指定特种设备 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接受上岗培训并通过考核,取得相应 的从业资格证。

第十条 验收

设备安装调试完成,并正常投入运行后,购置单位应组织 对采购的特种设备进行验收,并将前期安全论证提出的安全措施纳入验收。

第十一条 注册

特种设备验收检验合格,取得《验收检验报告》后,在投 入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 30 日内,由购置单位负责到属地(区) 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取得特种设备《使 用登记证》。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第十二条 移交

购置单位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后,及时移交设备和资料。

将特种设备关键资料副本移交使用特种设备二的级单位,由使用单位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交接双方应如实了解并说明质保期内特种设备的故障现象 和原因。在故障依然存在和原因不详时,使用特种设备的二级单位可以拒绝接收。

购置单位负责审查质保期内日常维护保养、维修及安全责 任等条款。质保期满,设备无异常,由使用特种设备的二级单位 负责特种设备的维护保养和维修。

第十三条 建档

对新购置或转入的特种设备,使用特种设备二级单位实验 室应及时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随机技术文件,安装、维修、大修、改造合同书及技术资料,使 用登记证、定期检验报告,日常使用状况记录,操作规程及应急 预案,作业人员资格证书等。

安全技术档案原件由实验室负责更新和保管,二级单位和 国有资产与实验室安全管理中心保存必要的备案材料复印件。当 特种设备的产权发生变化时,其技术档案随同该特种设备一并转移。

第十四条 备案

特种设备注册登记后 7 日内,填写《沈阳工业大学特种设  备备案登记表》,将特种设备(含转入)的注册编码、检验合格证、使用登记证、检验报告及作业人员资格证书等备案资料的复  印件移交国有资产与实验室安全管理中心,建立特种设备身份 档案。

第十五条 存档

将特种设备的关键资料正本及《沈阳工业大学特种设备备 案登记表》移交档案馆存档。

学校建设项目附属特种设备及接受捐赠的特种设备,须办 理备案存档手续,接受学校监管,合法使用。

第十六条 学校对特种设备实行统一监管,凡未按规定办理 备案登记手续,国有资产与实验室安全管理中心不得办理设备入 账;档案管理部门不得办理资料归档;财务部门不得支付质保金。

第四章  使用与维护

第十七条 使用特种设备的二级单位应落实安全主体责任, 规范安全管理人员行为,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管理。

第十八条 使用特种设备的二级单位应当建立岗位责任制、 隐患治理、应急救援等安全管理制度;编制安全操作规程;检查 和督促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规范操作,安全使用。

第十九条 使用特种设备的二级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特种 设备安全管理工作,并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第二十条 使用特种设备的实验室必须对在用特种设备进 行日常维护保养,并做维护记录。日常维护包括对安全附件、安 全保护装置、测量控制装置和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 并记录。

第二十一条 使用特种设备的实验室必须按照安全技术规 范要求,在检验合格有效期截止前 1 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 交定期检验申请。期检验合格后 7 个工作日内,实验室须向二级单位、国 有资产与实验室安全管理中心提交特种设备检验合格证、使用登 记证、检验报告的复印件,履行备案程序。

未经定期检验、超出定期检验合格有效期、定期检验不合 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第二十二条  达到设计使用年限仍可以继续使用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申请安全技术评估, 通过后方可继续使用。允许继续使用的,应当采取加强检验、检 测和维护保养等措施,确保使用安全。

第五章  定期检验与安全检查

第二十三条 使用特种设备的实验室必须坚持按期对特种 设备进行定期检验,并提交自检报告,确保特种设备在有效期内 使用。

定检周期:厂内机动车辆、安全阀、压力表为 1 年;起重 机械为 2 年;压力容器根据核定的安全状况定检;各类气瓶按相 应的安全监察规程要求的定期检验周期执行。

第二十四条 因工作变化,须停用的特种设备,使用特种设 备的实验室要在检验有效期内提出停用申请,经属地特种设备监 督管理部门批准,停用期间不再进行定期检验。

第二十五条 停用一年以上或发生过事故重新修复的特种 设备,在使用前都应进行全面检查和维护保养,经检验机构检验 合格,方可投入使用。涉及变更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使用特种设备的实验室需 7 日内将变更登记后的检验合格证、使用登记证、检验报告的 复印件向二级单位、国有资产与实验室安全管理中心提交备案。

第二十六条 安全检查是保证特种设备安全使用的有效手 段,各二级单位应认真按照要求组织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国有资产与实验室安全管理中心对二级单位特种设备管理 情况的监督检查,按季度进行;二级单位对特种设备的管理和使 用情况应每月进行检查;具体使用实验室应每周检查;作业人员 在操作前后均应进行检查。

第二十七条 国有资产与实验室安全管理中心,须在每年 12 月底前,汇总全校各二级单位特种设备台账并与备案台账核 对。

第六章  作业人员

第二十八条 使用特种设备二级单位应指定特种设备作业 人员按时参加。经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从业资格证后,方可从 事相应工作。

第二十九条 特种设备作业资格证按国家规定实行审验制, 逾期不审自动失效,继续从事特种设备操作视为无证上岗。

第三十条 离开特种设备作业岗六个月以上的作业人员,应 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核,经发证机关确认合格后方可重新上岗作 业。

第七章  禁止使用的特种设备

第三十一条 未经验收检验的特种设备,未办理注册登记并 取得《使用登记证》的特种设备。

第三十二条 未排除故障的特种设备。

第三十三条 超过定检周期未检验或经检验被判定不合格的特种设备。

第三十四条 已办理停用手续或已报废的特种设备。

第三十五条 国家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

第八章 校内调拨和报废处置

第三十六条 对于仍在使用期限内切状况良好的闲置特种 设备,经审批,国有资产与实验室安全管理中心可按需履行校内 调拨处置。

第三十七条 因使用年限到期、检验判废或其他原因导致无 法正常使用的特种设备,应向属地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 销手续。注销变更完成后,注销特种设备的实验室需在 7 日内将变 更登记后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向二级单位、国有资产与实验室 安全管理中心提交备案。

第九章  应急管理与事故报告

第三十八条 二级单位须根据本单位特种设备种类和特性、 场地和环境等实际情况,划定安全区域,确定安全区域安全等级, 有针对性地制定本单位特种设备突发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 应急救援器材, 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演练。

第三十九条 特种设备发生事故后,二级单位应按照应急预 案采取措施,迅速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伤亡和财产损 失,保护事故现场,及时如实向学校安全委员会、公安处及国有资产与实验室安全管理中心报告事故情况。

第四十条 对违反特种设备相关法律、法规、制度、安全操 作规程,疏忽大意、不负责任和无证上岗等引发的责任事故,按 照事故调查报告,视情节和后果追究单位和有关人员责任,触犯 法律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实验室气体钢瓶按《沈阳工业大学实验用气体 钢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执行管理。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条款中未及或未尽事项,国家法律、法 规和上级相关规章、制度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辽阳分校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参照本规定执 行,若本规定与属地管理规定不一致,按照属地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由国有资产与实验室安全管理中心负 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上一条:沈阳工业大学实验室安全检查管理规定 下一条:【安全提示】疫情防控常态化 自我防护不松懈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