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与化学工程学院化学危险物品、易燃易爆剧毒物品管理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化学危险物品、易燃易爆剧毒物品,是指国家标准GB12268-2012《危险货物品名表》中所列的各种化学危险性、易燃、易爆和剧毒的气体、液体、固体。
第二条 化学危险物品、易燃易爆剧毒物品由专人管理,管理员要具备保密意识,不得随意将易燃易爆、剧毒物品、化学药品的名称、数量、性能告知他人。
第三条 化学危险物品、易燃易爆剧毒物品必须单独存放。
第四条 各种盛装有毒化学物品的容器,一律要有标志明显的“毒物”字样,并使标志向外。
第五条 化学危险物品、易燃易爆剧毒物品在入库时,管理人员必须检查登记,并建立详细帐册,包括总帐、明细帐、领用审批单、领用记录册。
第六条 使用场所应保持清洁和通风良好,工艺装备应尽量密封,工作时要穿戴好个人防护用具,如发现有故障时,应及时报告领导处理。
第七条 使用人员应熟知性质并需经过专门业务训练。实验装备应在通风橱内进行,工作前应打开通风。皮肤有破损的人员,严禁操作相关实验。
第八条 化学危险物品、易燃易爆剧毒物品自然失效,需要报废,管理人员必须事先提出请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查验、确认可以报废时,由主管领导签字,做好帐册登记,方可报废。
第九条 对不按规定使用、存放化学危险物品、易燃易爆剧毒物品的,要视情节给予教育、处罚、限期整改;由此引发事故的,追究当事人责任。对因工作不慎、管理不当,造成不良后果的管理人员,要追究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