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与化学工程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及参加实验的人员必须认真学习实验仪器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熟悉各仪器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
第二条 使用和购买药品和试剂后要放入指定位置,要有正确清晰的标签,包括名称、浓度、规格等,按正确方法取用。
第三条 实验室应指定专人负责实验室设备及人身的安全。负责本室的安全检查工作;对于贵重精密仪器设备、危险物品,应由具有业务能力的专人负责操作。
第四条 禁止在实验室饮食;禁止用实验室的玻璃容器来盛载食物;禁止用实验室的冰箱和冰柜存放食物。
第五条 实验室及走廊禁止吸烟,特别是在有易燃、易爆的试剂气体场所或做有关实验时,严禁烟火。
第六条 若仪器设备在运行中,实验人员不得离开现场。对需要长时间连续进行的化学实验,必须派两人轮流替换照看。
第七条 实验使用过后废液、废碴应按规定收集、排放或到指定地点进行处理,禁止将废溶剂、反应废液向下水道倾倒。
第八条 实验工作结束后,必须关好电源、仪器开关。实验室负责人必须检查操作的仪器及整个实验室的门、窗和不用的水、电、气路,并确保关好。清扫易燃的纸屑等杂物,消灭隐患。
第九条 在进行有毒、有害、有刺激性物质、有腐蚀性物质操作或开展易燃等化学实验时,应戴好防护手套、防爆面具、防护镜,此类实验操作必须确保两人以上。
第十条 实验室配备一定数量的消防器材,消防器材要摆放在明显、易于取用的位置,并定期检查,确保有效,严禁将消防器材移作别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