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与化学工程学院实验室废弃物处理管理办法
第一条 实验室废弃物是指实验过程中产生的三废(废气、废液、废固)物质,实验用剧毒品(麻醉品、药品)残留物,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废物,放射性废弃物和建筑相关专业实验产生的废弃物等。
第二条 实验中心各实验室必须定期登记,本单位实验室产生的废液、废固的种类和数量,并存档和备查。各实验室指导老师负责本实验室有毒有害废液、废固的管理工作,保证本实验室的安全。
第三条 对三废(废气、废液、废固)处理的规定。废气:实验过程中产生少量有害废气的实验应在通风橱中进行,产生大量有毒有害气体的实验必须具备吸收或处理装置。废液:实验过程中不能将有害有毒废液随意倒进水槽及排水管道。不同废液在倒进废液桶前要检测其相容性,按标签指示分别倒进相应的废液收集桶中,禁止将不相容的废液混装在同一废液桶内,以防发生化学反应而爆炸。废固:不能随意掩埋、丢弃有害、有毒废渣、废固,废渣、废固须放入专门的收集桶中。危险物品的空器皿、包装物等,必须完全消除危害后,才能改为他用或弃用。易制爆危险化学品要使用专门的保险柜专门存放。建筑相关专业实验产生的废弃物要统一存放,由学校组织相关部门统一处理。
第四条 实验用剧毒物品(麻醉品、药品)的残渣或过期的剧毒物品由各实验室统一收存,妥善保管,统一处理句号。盛装、研磨、搅拌剧毒物品(麻醉品、药品)的工具必须固定,不得挪作他用或乱扔乱放,使用后的包装必须统一存放、处理。带有放射性的废弃物必须放入指定的具有明显标志的容器内封闭保存,报主管部门统一处理。
第五条 过期固体药剂、浓度高的废试剂必须以原试剂瓶包装,需定期回收,等待学校统一处理,不得随便掩埋或并入收集桶内处理。
第六条 学校定期将统一收集存放的实验废弃物交由具有相关资质的机构进行处理,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废物须上报公安机关统一销毁。
第七条 对违反规定仍随意倾倒废液、抛弃废物的单位和当事人给予批评教育,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单位责任人和当事人相关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