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工业大学关于实施绩点奖励的指导意见

2021-04-23

为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学校鼓励全体同学参加校内外各项有益活动,并对取得优异成绩者实施绩点奖励制度,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在校学习期间,外语通过国家六级考试的非外语专业学生及英语通过国家专业八级考试的英语专业学生,平均学分绩点加0.10。

二、在校学习期间,参加全国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获得高级资格证书者,平均学分绩点加0.15;获得中级资格证书者,平均学分绩点加0.10。

三、在校期间参加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凡通过结题验收的项目,项目组负责人和项目组成员分别实施绩点奖励制度,国家级项目负责人加0.10,其他项目组成员总计加0.10,省级项目负责人加0.05,其他项目组成员总计加0.05。

四、在校学习期间,参加创新创业类竞赛实施学分绩点奖励

1.按学生参与创新创业竞赛的级别、类别及获奖等级给予不同绩点奖励,标准如下:

竞赛类别

获奖等级

竞赛级别

国家级

省级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其他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A类

0.5

0.25

0.2

0.15

0.2

0.15

0.1

B类

0.25

0.2

0.15

0.1

0.15

0.1

0.05

2.以上创新创业竞赛须经过学校创新创业教育委员会认定,竞赛内容、类别每年度进行认定更新,并发布实施,非学校认定创新创业类赛事一律不予奖励学分绩点。

3.由多人参加的比赛项目,项目负责人按上述规定所加绩点的50%记入,其他参加队员按其余50%均分。若比赛无负责人,则所有参赛队员均分上述规定所加绩点。个人参加的比赛项目,按上述规定所加绩点的50%计入。

4.同一竞赛或项目,不同级别或竞赛获奖,按高级别奖励一次记入;创新项目参加创业类大赛,分别实施绩点奖励。

五、各二级学院根据本指导意见在相关工作实施细则中对奖励绩点进行规定,奖励绩点上限为0.25。

六、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工作中,将国家六级考试、全国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及通过结题验收的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国家级竞赛三等级及以上获奖等符合全面发展价值导向的因素纳入遴选指标体系。

七、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沈阳工业大学关于对优秀学生实施学分绩点奖励的规定》(沈工大教发[2016]5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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