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全国研究生教育会议精神,加强我校硕士研究生(以下简称硕士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导师)队伍建设,健全硕士生培养管理体系,提高硕士生培养质量,建设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湛、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高素质、专业化导师队伍,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加强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和监督体系建设的意见》(学位〔2014〕3号)、《教育部关于全面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的意见》(教研〔2018〕1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研究生培养管理的通知》(教研厅〔2019〕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导师是硕士生培养的第一责任人,要坚持教书和育人相统一、言传和身教相统一、潜心问道和关注社会相统一、学术自由和学术规范相统一,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遵循硕士生教育规律,创新硕士生指导方式,潜心硕士生培养,全过程育人、全方位育人,做硕士生成长成才的指导者和引路人。
第二条硕士生培养学院和学位授权点要加强导师基本资格认定和招生资格审核管理,健全导师培训办法,完善导师动态管理考核评价和激励问责制度。对于未能认真履行职责的导师,视情况采取约谈、限招、停招、取消导师基本资格等处理措施。
第三条硕士生导师根据培养硕士生类别,按学术型和专业型分类管理。
第二章 导师的权利与职责
第四条导师权利
1. 依据相关规定自主选择硕士生。
2. 对不符合学位论文答辩要求的硕士生,做出延期答辩的决定。
3. 对所指导的硕士生提出分流或淘汰建议。
第五条导师职责
1. 教育硕士生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和理想信念,引导硕士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加强对硕士生的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引导硕士生做好职业生涯规划并积极提供就业帮助,落实硕士生日常管理责任。
2. 基于因材施教和个性化培养理念,积极参与制定硕士生培养计划和开展研究生教育教学改革活动,统筹安排硕士生科研与实践活动,营造和谐的学术氛围,培养硕士生的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激发硕士生创新潜力。
3. 鼓励硕士生积极参加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培养硕士生提出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支持和指导硕士生将科研成果转化应用,推动产学研用紧密结合。
4. 引导硕士生自觉遵守科研诚信与学术道德,自觉维护学术事业的神圣性、纯洁性与严肃性,杜绝学术不端行为。
5. 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类导师培训活动,掌握国家相关政策法规,熟悉硕士生的培养流程及规定,加强自身师德师风建设,不断提升自身业务素质及指导能力。
6. 积极参与硕士生招生宣传、复试录取、课程教学、基地建设以及学位论文开题、中期检查和答辩等环节工作,保障硕士生培养质量。
7. 根据学校相关规定,为硕士生提供必要的科研津贴和生活补助。
第三章 导师基本资格认定与取消
第六条导师基本素质
1. 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严格执行国家教育政策,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具有高度的政治责任感。
2. 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为人师表,爱岗敬业;恪守学术道德,自觉维护公平正义和风清气正的学术环境。
3. 具有深厚的学术造诣和执着的学术追求,关注社会需求,秉承先进教育理念,助力硕士生成长成才。
4.具有严谨的学术道德、团队协作精神和奉献精神。
第七条导师基本条件
1. 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或者具有中级职称并具有博士学位或主持过纵向项目。
2. 拥有明确的研究方向和所属指导团队。
3. 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过本学科认定的高水平学术论文。
4. 校内导师申请者需有协助指导硕士生的经历和一定的教学经验。
5. 校外兼职导师申请者需经过本人所在单位同意,并有一名校内硕士生导师协助指导,同时与相应学位授权点签订必要的协议,明确培养责任并落实研究课题及培养经费。
第八条导师基本资格认定程序
学校每年组织对硕士生导师基本资格进行认定,首次申请招收硕士生人员需按以下程序完成相关认定环节。
1. 申请人按学校相关要求提出申请(原则上只允许在一个学科和一个专业学位类别内申请),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报学位授权点所属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2.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申请人进行审核、公示,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者上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九条导师基本资格取消
1. 经查实未能履行导师职责和违反研究生导师指导行为规范者,取消其硕士生导师基本资格且不得再次申请导师基本资格认定。
2.导师本人学术上或所指导硕士生的学位论文经查实出现学术造假或学术不端行为(查实导师负有责任),或在上级部门组织的硕士学位论文抽检中五年内累计两人次出现存在问题论文,取消其硕士生导师基本资格且不得再申请导师基本资格认定,其尚未毕业的在读硕士生由学位授权点与学生本人协商调换导师。
第四章 导师招生资格审核
第十条硕士生导师招生资格实行年度审核制。满足硕士生导师基本资格的人员,经本人申请、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学校硕士研究生招考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后,方可取得下一年度硕士生招生资格。
第十一条招生资格基本条件
1. 承担或参与的科研项目能够满足硕士生的培养需求:可支配科研经费工科不低于5万元,其它学科不低于0.5万元。
2. 所指导的在学硕士生数原则上不超过20人,特殊情况需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3. 在学校规定的退休年龄和学制内可以完成硕士生的指导(按招生当年7月1日计算),超过规定年龄因特殊需要,经学校批准后可继续招生。
第十二条年度招生指标
硕士生导师年度招生指标实行动态管理,由各学位授权点根据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导师指导行为、科研水平、培养质量等因素,制订本学位授权点硕士生导师年度招生指标分配方案。
1. 每名导师年度招生人数原则上不得超过7人(特殊情况需经学校硕士研究生招考工作领导小组审批),校外兼职导师原则上只允许招收专业学位硕士生且年度招生人数不超过3人。
2. 所指导硕士生的学位论文在上级部门组织的硕士学位论文抽检中五年内出现两人次评审结果为不合格,停止其硕士生招生资格一年。
3. 所指导硕士生的学位论文在上级部门组织的硕士学位论文抽检中被认定为存在问题论文,停止其硕士生招生资格二年。
第十三条审核程序
1. 具备硕士生导师基本资格的导师,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交硕士生招生资格申请。
2.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硕士生导师的年度招生资格进行审议,确定导师年度招生指标,提交研究生院。
3. 研究生院对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交的名单及招生指标进行汇总后上报学校硕士研究生招考工作领导小组最终审核批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对于特殊人才引进、校外杰出人才聘用者,相关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可以根据硕士生导师基本素质和基本条件认定其硕士生导师基本资格,并上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五条对于特殊人才引进、校内高端人才培育者,学校可依据相关规定对其年度招生指标进行适当调配。
第十六条硕士生副导师(含企业导师)一般应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在规定的时间段内,经本人申请、校内合作导师提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上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沈阳工业大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认定与管理办法》(沈工大校发[2019]9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