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工业大学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认定与管理办法

2020-10-15

为贯彻落实全国研究生教育会议精神,加强我校博士研究生(以下简称博士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导师)队伍建设,健全博士生培养管理体系,提高博士生培养质量,建设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湛、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高素质、专业化导师队伍,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加强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和监督体系建设的意见》(学位〔2014〕3号)、《教育部关于全面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的意见》(教研〔2018〕1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研究生培养管理的通知》(教研厅〔2019〕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导师是博士生培养的第一责任人,要坚持教书和育人相统一、言传和身教相统一、潜心问道和关注社会相统一、学术自由和学术规范相统一,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遵循博士生教育规律,创新博士生指导方式,潜心博士生培养,全过程育人、全方位育人,做博士生成长成才的指导者和引路人。

第二条博士生培养学院和学位授权点要加强导师基本资格认定和招生资格审核管理,健全导师培训办法,完善导师动态管理考核评价和激励问责制度。对于未能认真履行职责的导师,视情况采取约谈、限招、停招、取消导师基本资格等处理措施。

第二章 导师的权利与职责

第三条导师权利

1.依据相关规定自主选择博士生。

2.对不符合学位论文答辩要求的博士生,做出延期答辩的决定。

3. 对所指导的博士生提出分流或淘汰建议。

第四条导师职责

1.教育博士生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和理想信念,引导博士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加强对博士生的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引导博士生做好职业生涯规划并积极提供就业帮助,落实博士生日常管理责任。

2. 基于因材施教和个性化培养理念,积极参与制定博士生培养计划和研究生教育教学改革活动,统筹安排博士生科研与实践活动,营造和谐的学术氛围,培养博士生的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激发博士生创新潜力。

3. 鼓励博士生积极参加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培养博士生提出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支持和指导博士生将科研成果转化应用,推动产学研用紧密结合。

4. 引导博士生自觉遵守科研诚信与学术道德,自觉维护学术事业的神圣性、纯洁性与严肃性,杜绝学术不端行为。

5. 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类导师培训活动,掌握国家相关政策法规,熟悉博士生的培养流程及规定,加强自身师德师风建设,不断提升自身业务素质及指导能力。

6. 积极参与博士生招生宣传、复试录取、课程教学以及学位论文开题、中期检查和答辩等环节工作,保障博士生培养质量。

7. 根据学校相关规定,履行向博士生提供助学金的相关职责,为博士生提供必要的科研津贴和生活补助。

第三章导师基本资格认定

第五条导师基本素质

1.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严格执行国家教育政策,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具有高度的政治责任感。

2. 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为人师表,爱岗敬业;恪守学术道德,自觉维护公平正义和风清气正的学术环境。

3. 具有深厚的学术造诣和执着的学术追求,关注社会需求,秉承先进教育理念,助力博士生成长成才。

4. 具有严谨的学术道德、团队协作精神和奉献精神。

第六条导师基本条件

1. 具有正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副高级职称并具有博士学位。

2. 拥有稳定的研究方向和指导团队。

3. 完整指导过硕士研究生或作为副导师协助指导过博士生。

4. 主持过国家级纵向课题至少一项或省部级纵向课题至少二项或横向课题总进款额超过100万元。

5. 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学生为第一作者)发表过本学科认定的高水平学术论文3篇及以上。

6. 校外兼职导师申请者需经过本人所在单位同意,由一名校内博士生导师推荐,并有一名校内博士生导师协助指导,同时与相应学位授权点签订必要的协议,明确培养责任并落实研究课题及培养经费。

7. 校内兼职(跨学科)导师申请者需有一名所申请学科博士生导师协助指导。

第七条导师基本资格认定程序

学校每年组织对博士生导师基本资格进行认定,首次申请招生博士生人员需按以下程序完成相关认定环节。

1. 申请人按学校相关要求填报申请(原则上只允许在一个学科内申请),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报学位授权点所属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2.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申请人进行审核、公示,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者上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八条导师基本资格取消

1. 经查实未能履行导师职责和违反研究生导师指导行为规范者,取消其博士生导师基本资格且不得再次申请导师基本资格认定。

2. 导师本人学术上或所指导博士生的学位论文经查实出现学术造假或学术不端行为(查实导师负有责任),或在上级部门组织的博士学位论文抽检中五年内累计两人次出现存在问题论文,取消其博士生导师基本资格且不得再次申请导师基本资格认定,其尚未毕业的在读博士生由学位授权点与学生本人协商调换导师。

第四章导师招生资格审核

第九条 博士生导师招生资格实行年度审核制。满足博士生导师基本资格的人员,经本人申请、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学校博士研究生招考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后,方可取得下一年度博士生招生资格。

第十条招生资格基本条件

1. 承担的科研课题经费能够满足博士生的培养需求:可支配科研经费(首次招生需为本人名下经费)理工科纵向课题经费不低于10万元或横向课题经费不低于30万元,其他学科纵向课题经费不低于3万元或横向课题经费不低于6万元。

2. 所指导的在学博士生在读人数不超过12人。

3. 在学校规定的退休(或延退)年龄和学制内可以完成博士生的指导(按招生当年7月1日计算)。

4. 超过博士生招生年龄规定的导师招生资格的认定需遵循以下原则:学校认定的特殊人才(由人力资源管理处认定),或者招生时所主持的国家级项目或重大科技转移项目(由科学技术研究院认定)根据合同进度尚未完成。

5. 博士生导师招生资格确定仅限于招生资格审查,与校内延退、聘任等政策不挂钩。

第十一条年度招生指标

博士生导师年度招生指标实行动态管理,由各学位授权点根据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导师指导行为、科研水平、培养质量等因素,制订本学位授权点博士生导师年度招生指标分配方案。

1. 原则上每名导师年度招生人数不得超过2人,首次招生人数不超过1人,校外兼职导师年度招生人数不超过1人。

2. 所指导博士生的学位论文在上级部门组织的博士学位论文抽检中五年内出现两人次评审结果为不合格,停止其博士生招生资格一年。

3. 所指导博士生的学位论文在上级部门组织的博士学位论文抽检中被认定为存在问题论文者,停止其博士生招生资格二年。

第十二条审核程序

1. 具备博士生导师基本资格的导师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交博士生招生资格申请。

2.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博士生导师的年度招生资格进行审议,确定导师年度招生指标,提交研究生院。

3. 研究生院对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交的导师名单及其招生指标进行汇总后上报学校博士研究生招考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三条对于特殊人才引进、校外杰出人才聘用者,相关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可以根据博士生导师基本素质和基本条件认定其博士生导师基本资格,并上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四条对于特殊人才引进、校内高端人才培育者,学校可依据相关规定对其年度招生指标进行适当调配。

第十五条博士生副导师一般应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或同时具有中级职称和博士学位,并经本人申请、校内合作导师提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上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审批。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沈阳工业大学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认定与管理办法》(沈工大校发[2019]9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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