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工业大学环境与化学工程学院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2025-09-09

沈阳工业大学环境与化学工程学院

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实验中心仪器设备管理,提高使用效率,依据《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教高〔2000〕9号)、《中央级新购大型科研仪器设备查重评议管理办法》(财科教〔2019〕1号)、《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沈阳工业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沈工大校发 〔202477号)、《沈阳工业大学采购招标工作管理办法》(沈工大校发〔2020〕36号)、《沈阳工业大学合同管理办法》(沈工大校发〔2020〕37号)等规定,结合实验中心实际,针对设备采购、验收、建账、使用管理及维修维护、处置等提出明确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仪器设备是指《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 14885-2010)中的通用设备、专用设备。

第三条  凡列为固定资产的教学设备均为实验中心所有,实验教师仅对教学用设备具有操作权,维护管理均由实验中心负责。

第二章     

第四条 本科教学设备采购由实验所属教研室主任、实验教师和实验中心统一讨论,提出实验教学所需实验设备,由实验中心负责提交学院初步审核,通过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确定后交由学校后勤管理中心设备处负责招标采购。科研设备采购(1万元以上或占地面积较大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经过实验中心主任负责审核确实有适当存放地点的,可以自行采购。  

第五条 根据学校制定采购限额标准分为零星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学校集中采购和政府采购。采购方式根据采购现额的要求分为招标采购方式和非招标采购方式。具体参照《沈阳工业大学采购招标工作管理办法》(沈工大校发〔2020〕36号)相关要求。

第三章  验收与建账

第六条  教学仪器设备到货后,由实验中心同申领实验教师共同验收。验收的主要内容:仪器设备数量、技术质量和技术资料等。数量验收应对仪器设备开箱清点,检查数量是否齐全、外观是否完整以及品种、规格、型号等是否与验收依据一致;技术质量验收应对仪器设备各项技术性能指标进行实测,核验是否达到规定(或设计)要求;技术资料验收应核验仪器设备随机资料(或制备记录)是否相符、齐全,安全操作规程(手册)是否完备。科研仪器设备到货后,实验中心主任或设备管理员审核确认存放地点后方可进入实验室,原则上不允许科研设备存放于教学实验室,未经审核私自存放的设备,尤其是占用教学实验室的科研设备,交由实验中心处理,如将借用教学实验室的教师及学生逐出教学实验室、将设备纳入教学或公共使用设备等。设备存放好后,由科研教师进行验收。

对于未能通过验收的仪器设备,退货或通知供货方更换(或检修)后再次验收。

第七条  单价在1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验收需报后勤管理中心审批。其中单价在40万元(含)以上的,应当学院专家组验收。

第八条  验收合格后,及时与后勤管理中心办理新增固定资产建账登记。凡使用期限超过一年,通用设备单价在1000元(含)以上、专用设备单价在1500元(含)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能够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仪器设备,均建立固定资产账。

第三章  使用和管理

第九条  实验中心设立仪器设备管理员,协助中心主任管理本中心仪器设备。各实验室负责人具体管理各实验室设备。中心设备管理员建立中心仪器设备台账,各实验室建立仪器设备分账,设备管理员每年对各实验室账务进行检查。

第十条  实验中心做好仪器设备的技术文档、操作规程、过程记录等技术档案管理工作。仪器设备使用人根据说明书的要求制定操作规程。经实验中心主任审核后,书写整齐后上墙,并严格按操作规程使用。

第十一条  使用贵重、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单价超过20万的人员必须通过业务部门培训,考核通过者方可使用,要熟悉仪器的性能操作规程及注意事项,懂得仪器一般故障的排除。未经专门培训合格者,不得上机操作。

第十二条  严格执行仪器设备运行记录制度,记录仪器运行状态、开关机时间。凡不及时记录者,一经发现,停止使用资格。使用完毕后应清扫干净,并做好使用记录。

第十三条  实验中心在保证本单位教学、科研任务的前提下,积极开展校内外开放共享,提高仪器设备利用率和使用效益。

第十四条  要加强各类仪器设备的安全管理,定期维护、保养各种仪器设备及安全设施,对有故障的仪器设备及时检修,做好仪器设备的维护、保养和检修等记录。加强管理冰箱、高温加热、高压、高辐射、高速运动等有潜在危险的仪器设备;对精密仪器、大功率仪器设备、使用强电的仪器设备要保证接地安全,并采取严密的安全防范措施。

第十五条  仪器设备原则上不准拆改和分解。确因功能开发、改造升级或研制新产品必须拆改和分解的,应当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六条 仪器设备一般不得出租(借)到校外使用。在不影响教学、科研的前提下,确因特殊需求进行出租(借)的,要依法依规履行审批程序。需经实验室主任批准,借用单位应具有操作设备的能力。借出与退还均应仔细检查设备功能是否正常,附件是否齐全,并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七条  仪器设备校内调拨,在实物交接手续完成后应当及时进行相应的账务调整,保证账实相符。

第十八条 仪器设备领用人员因调离、退休等原因离校或者无法继续履行仪器设备管理职责的,应当对所负责的仪器设备完成清退以及实物交接工作。

第十九条  备使用按照自愿互利、有偿服务、合理收费的原则,制定各台仪器的收费标准,收取费用归属中心教学经费,主要用于仪器的维修保养与零配件的购置

第四章  维修维护

第二十条  实验中心做好本单位仪器设备维修维护的组织实施、日常管理、使用安全、校检标定和计量认证。

第二十一条  保持仪器清洁,仪器的放置要远离强酸、强碱等腐蚀性物品,远离水源、火源、气源等不安全源。每台仪器要根据其保养、维护要求,进行及时或期的干燥处理、充电、维护、校验等,确保仪器正常运转。

第二十二条  仪器设备在使用时如发生故障或有异常情况时,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告知实验室主任,严禁擅自处理、

第二十三条  仪器设备发生损坏、遗失事故,组织鉴定并形成报告。仪器设备损坏、遗失事故,属责任事故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属非责任事故的应当研究事故成因,改进工作,防止再次发生。

第五章     

第二十四条  仪器设备处置的范围包括:闲置设备,报废、淘汰设备,产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设备,盘亏及非正常损失的设备,以及依照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设备。

第二十五条  仪器设备报废原则上应达到规定的使用年限,仪器设备的报废由实验教师提出,经设备管理员或实验中心主任核实后,经学院批准后,实验中心与学校后勤管理中心设备处回收,注销固定资产账,同时办理财务销账事宜。特殊情况的处置应报学校审批,从严控制。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私自进行仪器设备处置。

第二十六条  已经达到使用年限的仪器设备处置收入纳入学校收入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六章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中未涉事项参照国家、地方和学校的有关法规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环境与化学工程学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经学院党总支委员会议和党政联席会议审核同意后实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环境与化学工程学院

2024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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