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工业大学环境与化学工程学院危险化学品管理办法

2025-09-09

沈阳工业大学环境与化学工程学院

危险化学品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环境与化学工程学院对实验中心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保障实验中心师生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确保教学和科研活动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3〕第645号)、《易制爆品治安管理办法》(公安部令〔2019〕第154号)、《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8〕第703号)及《沈阳工业大学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要求,结合实验中心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实验中心所有涉及危险化学品的教学、科研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包括危险化学品的采购、运输、贮存、使用和处置等全过程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科研、教学实验中采购、储存、使用的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化学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

本办法所称易制爆化学品(下称易制爆品),是指列入公安部公布的《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名录》,可用于制造爆炸物品的化学品。

本办法所称易制毒化学品(下称易制毒品),是指列入国务院公布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附表,可用于制毒的主要原料、试剂和化学品。

本办法所称剧毒化学品(下称剧毒品),是指列入《危险化学品名录》中备注为“剧毒”、具有剧烈急性毒性危害的化学品,包括人工合成的化学品及其混合物和天然毒素,还包括具有急性毒性易造成公共安全危害的化学品。

根据国家对于危险化学品管理的相关要求,将民用爆炸品、剧毒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精神类药品和麻醉品等称为管制类化学品,除此之外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称为非管制类化学品。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实施目录管理,危险化学品目录以及危险化学品确定原则,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具体以国务院批准发布的最新危险化学品目录为准。

其他有特殊管制要求的危险化学品按照相关管理要求执行。

第四条 危险化学品由专人负责管理,统一采购、保管。实验中心管理员应对危险化学品的购买及领用情况建立相应台账,各实验室负责人应对本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的领取及使用情况建立相应台账,定期检查,确保账物相符、账账相符。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环境与化学工程学院是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责任主体,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落实学校相关规章制度和工作要求,制定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制度和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二)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设定专职管理员负责危险化学品日常管理工作,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和学校有关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法规、制度,建立本单位危险化学品台账,并督促各实验室建立危险化学品台账;

(三)对本单位危险化学品实行采购审批和统一管理,对于使用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危险废物实行单位集中暂存和统一处置;

(四)组织开展本单位危险化学品使用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做好培训记录;

(五)定期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的安全检查,督促落实隐患排查及整改;

(六)制定本单位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

(七)监督所管辖实验室完成危险化学品的废弃物处置、日常检查、安全防护等工作的规范化管理。

第六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实验室是具体从事危险化学品作业的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工作责任制,明晰安全职责;

(二)负责危险化学品购买、领用、使用、储存及回收等各环节的日常管理,建立危险化学品动态台账,并有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SDS)或安全周知卡,编制危险化学品作业指导书,明确注意事项;

(三)对从事危险化学品工作人员进行监督检查和宣传教育;

(四)定期开展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自查,接受学校和上级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五)熟悉危险化学品特性,掌握突发事故发生后的应急措施。

第三章 申购流程及领用

第七条 危险化学品采购工作必须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执行,在校内实行审批、备案制度,未经批准不得购买和使用。

第八条 严禁学校任何单位及个人私自购买剧毒化学品,若教学科研需要,建议使用替代品或到有资格使用的单位开展相关实验。

第九条 管制类危险化学品的购买,须由个人申请,经学院领导同意后报公安处审核,由公安处按规定向上级公安部门申报审批后才可实施,购入后及时登记台账,并将有关材料向公安处报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购买管制类化学品。

申购流程:

(一)提出申请

危化品需至少提前2个月提出采购申请,有购买危险化学品需求的教师应在本学期结束前,提出下学期危险化学品的需求计划。按照要求填写《环境与化学工程学院实验中心危险化学品申购表》(见附件1),逐级审批。

(二)审批流程

申购表由申请人签字确认,经课程负责人及教研室主任审核签字后交实验中心管理员核对,最后由实验中心主任审核,交院领导审批。

(三)采购

由实验中心管理员按照省级危化品采购审批流程,填报省级系统统一进行采购。实验中心管理员应尽快进行采购,按照时间节点合理安排采购事宜。

第十条 领用受管制类药品时,应填写《环境与化学工程学院实验中心受管制类药品领用登记表》(见附件2),逐级审批。

第十一条 受管制类药品的领取量应根据实验精准计算,原则上一次只能领取本次实验的用量,不得多领。实验结束后,应及时反馈使用情况,包括使用量、剩余量,剩余药品应及时返回实验中心。

第四章 保管及使用

第十二条 各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由专人负责统一保管,建立使用台账。实验室负责人应熟悉和掌握本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储存情况,能够及时准确地提供危险化学品的储存信息。其中,受管制类药品(易制爆、易制毒等药品)由实验中心统一保管。

第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储存实行定置管理。定位、定点有序存放,在储存点醒目的位置张贴定置线(警示线)、安全警示标识以及危险化学品详细清单,并放置相应危险化学品的化学品技术安全说明书(SDS),方便查阅。所有化学品和配制实验试剂都应贴有明显标签,杜绝标签丢失、新旧标签共存、标签信息不全或不清等混乱现象。配制的试剂、反应产物等应有名称、浓度或纯度、责任人、日期等信息。

第十四条 实验室储存危险化学品须注意化学配伍禁忌,合理储存。易泄漏、易挥发的危险化学品须存储在通风良好的环境中;固态、液态危险化学品不混合放置;互相会发生反应的危险化学品须隔离放置,不得开口放置;危险化学品存储区域须远离火源、热源、配电箱、上下水管路、危废、气瓶等

第十五条 实验室内(以50平方米为标准)储存的危险化学品(不含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不应超过50升或50千克,其中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存放总量不应超过20升或20千克且单一包装容器不应大于 20升或 20 千克。

第十六条 非管制类化学品在实验室内应储存在有针对性的防爆化学品柜、耐腐蚀化学品柜、防爆冰箱等储存设备中。

第十七条 定期清理过期药品。实验室管制类化学品原则上只许临时存放24小时使用量,剩余管制类化学品确因工作需要必须保留在实验室的,应存放于危险化学品专用储存柜,其最长存储期限不得超过一个月。

第十八条 各实验室须建立危险化学品的危险识别制度。实验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安全知识培训,熟悉安全操作规程和注意事项,仔细阅读技术安全说明书(SDS),充分预测实验可能产生的危害,掌握风险控制手段和事故应急能力,按需佩戴合适的防护服、口罩或防毒面具、护目镜等防护用品对有资格要求的岗位,须配备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

第十九条 危险化学品实验前,实验指导老师必须组织学生进行实验安全操作规程、安全事项及应急处置等内容教育培训,在实验过程中进行监督与指导,实验结束后必须做好危险化学品残留物清理等相关工作。

第二十条 各实验室须严格按照相关规章制度、操作规程使用危险化学品,严格管控使用区域的用水、用电、用火管理严禁在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区域使用明火或携带火种。

第二十一条 各实验室应在使用危险化学品前后对其包装及密封情况进行检查,按需取用,及时封闭盛装容器。如需分装则须使用符合要求的容器且保证其安全性和原容器一致。如使用临时分装容器,须撕去原容器标识,在明显位置注明危险化学品成分。

章 借用流程

第二十二条 因实验课程、毕业论文、科研需要借用危险化学品,需填写《环境与化学工程学院实验中心危险化学品借用申请表》(见附件3),由实验中心主任审核,学院领导审批。

第二十三条 借用人需对危险化学品的理化性状、毒性、火灾和爆炸等危险性、人身防护措施、使用注意事项、急救方法等做简要介绍。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室危险化学品不得外借或私自送予他人,更不得带离实验室。严禁任何个人私自接收和转让危险化学品,若因科研合作确需的,须经国有资产与实验室安全管理中心审批:任何个人不得以教学科研的名义通过学校途径购买危险化学品带出学校挪作他用。危险化学品严禁出借转让给校外单位。

第二十五条 管制类化学品禁止私自流转,确需在校内变更使用实验室的须经公安处审批同意并作变更记录后进行。

章 检查管理

第二十六条 实验中心对危险化学品管理情况开展监督检查,按《环境与化学工程学院安全检查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的,须责令专人落实整改措施,限期整改。对于在危险化学品管理中未按要求执行、安全检查整改未落实或多次整改不到位的人员,学院将限制其购买危险化学品,并视情况进行约谈、通报。

章 危废处置

第二十八条 实验室产生的危险废物,须使用专用容器分类收集,学校建立规范、集中的危险废物暂存间,统一暂存,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公司进行回收处置。

第二十九条 危险化学品需定时清理,对于过期的、失效的、标签丢失、模糊不能确认的、无法继续使用或不再使用的非管制类化学品须按照危险废物进行处置。

第三十条 管制类化学品的报废处置须提前与实验中心申报,不得按照普通危险废物进行处置。严禁违规、违法收集、贮存、转移或处置危险废物。

章 应急管理

第三十一条 各实验室应制定危险化学品事故应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按规定要求参加应急救援演练。

第三十二条 发生危险化学品丢失、被盗等情况,实验室第一时间必须保护现场,立即向上级管理部门报告。

第三十三条 对违反危险化学品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疏忽大意、不负责任等引发的责任事故,按照事故调查报告,视情节和后果追究相关单位和有关人员责任,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沈阳工业大学环境与化学工程学院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经学院党总支委员会议和党政联席会议审核同意后实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环境与化学工程学院实验中心危险化学品管理办法》(2020年7月1日发)同时废止。



附件:

1.环境与化学工程学院危险化学品申购表

2.环境与化学工程学院受管制类药品领用登记表

3.环境与化学工程学院危险化学品借用申请表



环境与化学工程学院

2025年07月16日









 


附件1

沈阳工业大学环境与化学工程学院

危险化学品申购表


申请人


联系电话


实验

名称


使用

房间


序号

名称

种类

规格

数量

单位

需求时间

备注

(厂家等)

1








2








3








4








……










本人保证将申购的上述药品用于合法用途,在任何情况下不用于非法用途,不挪作它用,不私自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并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加强对上述药品的管理,落实专人管理、做好使用台账、自觉接受监督检查。如有违反上述承诺,致使上述药品流入非法渠道,本人自愿接受相应处罚并承担相关责任。

签字:

                                                 

实验教师签字

   

课程负责人

签字


        

教研室主任签字

   

实验中心主任签字

   

学院领导签字

   

注:1.药品名称以文字形式书写。

2.危险化学品种类:①爆炸品、②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③易燃液体、④易燃固体、⑤自燃或遇湿易燃物、⑥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剂、⑦易制爆品、⑧易制毒品。
















 


附件2

沈阳工业大学环境与化学工程学院

受管制类药品领用登记表


领取人

姓名


使用人

姓名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实验

名称


使用

日期


使用

房间


编号

名称

种类

规格

数量

单位

备注

1







2







3







4







……









本人承诺:

1.使用危险化学品前已熟悉其理化性质,了解其危害性,并能在实验过程中做好防护。

2.按照学院规定严格使用保管危险化学品。

3.所用危险化学品不外借、赠与他人。

4.实验结束后,立即归还剩余危险化学品。

我已阅知实验中心安全责任要求,保证切实履行实验中心安全责任。


                                          使用人签字: 

       

管理员

签字


       

实验中心主任签字


                               

学院领导

签字


       















附件3

沈阳工业大学环境与化学工程学院

危险化学品借用申请表


申请人


年级


专业


联系电话


用途

□教学   □科研   □大创   □本论   □其他(注明)

课题

(项目)

名称


借用起止时间



指导教师


联系电话


编号

名称

规格/级别

单位

数量

备注

1






2






3






4






5






6






……






实验中心主任

签字




         

学院

领导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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