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工业大学孤儿和公安消防英烈子女等学生学费公寓费减免办法

2020-11-04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学校对孤儿和公安、消防英烈子女等学生的关怀与爱护,帮助其顺利完成学业,促进学生健康成长。按照《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号)、《关于印发<辽宁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辽财教规〔2019〕2号)、《辽宁省教育厅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孤儿大学生资助工作的通知》(辽教发〔2013〕17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公政治〔2018〕27号)及《应急管理部教育部关于做好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及其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应急〔2019〕37号)等有关文件要求,为做好孤儿和公安、消防英烈子女等学生的学费、公寓费减免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部门、各学院要本着公开、公平、公正和实事求是、突出重点的原则,广泛听取学生意见,严格做好学生情况审核工作。

第三条 减免对象为在校全日制本专科生、研究生中经过学校认定的下列学生:

(一)孤儿学生;

(二)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烈士的子女;

(三)因公牺牲消防救援人员的子女;

(四)一级至四级因公伤残消防救援人员的子女;

(五)全国公安系统烈士的子女;

(六)全国公安系统一级、二级英雄模范的子女;

(七)全国公安系统因公牺牲民警的子女;

(八)全国公安系统一级至四级因公伤残民警的子女;

(九)学校认定的其他特殊情况的学生;

(十)上级其他文件中提及的可以减免的学生。

第四条 减免学生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思想政治表现良好,积极参加公益活动,尊敬师长、团结同学,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和校规校纪,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文明习惯。

(二)品行端正,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三)热爱所学专业,勤奋学习,奋发向上,积极参加学术活动和社会实践,不断提高自己的综合素质,成绩良好,能够顺利完成学业。

(四)生活俭朴,不铺张浪费,无吸烟、酗酒、沉迷网络等不良习惯;

第五条 减免标准为申请学年学生应缴的学费及公寓费。

第六条 学费、公寓费减免工作程序:

(一)申请学费、公寓费减免的学生必须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沈阳工业大学学生学费公寓费减免申请审批表》,如实提供家庭成员和收入情况,同时向所在学院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经学院分管学生工作领导初审并将初审同意减免学费、公寓费的学生名单及有关材料报学生处。

(三)经学生处报请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议。

(四)审核同意后由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签字,财务处予以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条 学费、公寓费减免工作按学年进行,每学年一次,一般安排在每年的10-11月份。在此之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审批学费、公寓费减免工作。情况特殊者可先缓缴后办理。

第八条 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不予减免学费及公寓费。如已被批准减免学费、公寓费,在享受减免的相应学年内,学校将取消减免资格,收取应缴的学费及公寓费:

(一)触犯国家法律,受到法律制裁的。

(二)违反校规校纪,本学年受到纪律处分的。

(三)学习不努力,无法顺利完成学业的。

(四)学制规定年限内未完成所学专业而延长学制的(因病休、停学者除外)。

(五)思想不求进取,生活铺张浪费,抽烟或酗酒,超出普通消费水平的。

(六)在申请过程中有不诚信行为,提供虚假材料,欺骗学校的。

第九条 对在学费、公寓费减免工作中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除收回全部减免学费、公寓费外,还将视其情节轻重对有关单位和当事人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条 国家和学校各类学费、公寓费减免,原则上每生每年只能享受一次,按较高标准执行,不得重复享受。

第十一条 各学院要积极配合学生处按有关部门要求进行学生资助数据填报工作。

第十二条 辽阳分校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凡其他校内文件或办法与本管理办法相抵触者,一律按本规定执行。如遇国家及上级机关政策调整,以国家及上级机关政策为准。《沈阳工业大学孤儿大学生学费公寓费减免办法》(学发〔2013〕3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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