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人才驿站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人才服务环境,方便高校毕业生来沈求职应聘,根据《中共沈阳市委办公厅、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建设创新创业人才高地若干政策措施的补充意见〉的通知》(沈委办发〔2018〕38号)要求,在沈阳市行政区内建立人才驿站。为确保人才驿站规范运行,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工作机制及服务对象
第二条通过与经济型酒店协议合作的形式,逐步建立若干处人才驿站。以市内中心区为主,根据实际需要逐步向外扩展,为来沈应聘的普通高校毕业生提供最多10天免费入住及在沈常态化的就业指导、信息发布、城市融入、人才交流等服务。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三条申请入住人才驿站的普通高校毕业生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本科及以上学历(包括本科及以上毕业年级在读学生);
2.往届毕业生毕业年限不超过5年;
3.户籍所在地为沈阳市以外。
第四章 入住申请、审核及入住
第四条 申请入住:申请人需提前24小时提交入住申请。将姓名、联系电话、身份证照片、毕业证或学生证照片、应聘单位及联系方式、面试邀请(电脑或手机截图)、来离沈时间等信息,以电子邮件形式发送至syrcyz@163.com,由驿站管理员负责审核。网站、移动客户端等管理系统建成后,入住申请办法另行发布。
第五条资格审核:驿站管理员在申请到达管理端后24小时内,完成提交入住申请信息的审核。审核通过后,以短信形式将入住信息反馈给申请人;如未通过,需向申请人说明情况。
第六条入住:申请人凭居民身份证和入住短信信息在申请入住当天,到所入住的人才驿站按酒店入住程序办理入住手续。申请人在住宿期间应遵守酒店相关规定,正常享有房客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第七条退房:申请人每次入住期限最多10天,到达期限时,申请人按酒店住宿管理程序办理退房手续。
第八条入住时间的调整:申请人因故提前、延后或取消使用房源的,提交调整申请后,驿站管理员应及时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调整。
第五章 组织实施
第九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全市人才驿站的设立、管理及协调等有关事宜。
第十条综合考量环境、交通等相关条件,征集经济型酒店并签订合作协议后,作为沈阳人才驿站合作单位。设计制定统一的人才驿站房间及公共空间的标识和服务设施,建设标识统一、清新简约、功能实用的人才驿站。
第六章 资金来源
第十一条人才驿站的建设、运行管理及维护等资金由市财政承担。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二条本细则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