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与化学工程学院企业奖(助)学金管理办法

2021-09-2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环境与化学工程学院本科生、研究生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发展,鼓励学生成为优秀人才,依据《沈阳工业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等相关文件,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环境与化学工程学院企业奖(助)学金(以下简称“企业奖(助)学金”)适用范围是学院全日制在校本科生、研究生以及毕业生。

第三条 学院成立企业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制定本办法,统筹领导、协调、监督企业奖(助)学金的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设秘书一位。

第四条 企业奖(助)学金分为:企业奖学金和企业助学金。

企业奖学金:奖励在校企合作、企业就业、各类竞赛和社会实践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或个人。

企业助学金:资助本学院(指定企业)发展过程中,参与助学、助教工作,或遭遇突发性经济困难的本院学生。

第二章 企业奖学金

第五条 奖励类别及奖励标准

1.优秀论文奖学金:依托校企合作项目的实际内容发表本学科领域SCI、EI检索论文,每篇奖励2000元、1000元。

2.就业奖学金:应届生积极参加当年就业工作且就业质量较高的毕业生给予就业工作先进个人奖励,奖学金500元/人。

(1)同国有企业、中央企业、上市公司等行业内有影响力企业签订三方协议,且按时就职无违约行为的应届毕业生;

(2)积极参加国家和地方基层项目就业应届毕业生。

具体项目包括:特岗教师、大学生村官、选调生、“三支一扶”、“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辽西北计划”等国家和地方基层服务项目。

3.创新创业奖学金:

依托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及产业联盟开展的各类学科竞赛、创新创业竞赛中获得市级以上奖励的集体或个人可荣获创新创业奖学金。

(1)参赛项目获国家级二等奖及以上奖励的,每项奖励2000元;

(2)参赛项目获辽宁省级一等奖、特等奖或赛区二等奖及以上奖励的,每项奖励1000元;

(3)参赛项目获得辽宁省级二等奖或市级奖励一等奖的,每项奖励600元;

学校给予奖励的学院不再重复奖励,各级别金、银、铜奖分别对应一、二、三等奖参照给予奖励,同一项目不同层次获奖按最高级别奖励。

4.突出贡献奖学金:

在以下各类大型文体活动获得奖励、省市级荣誉称号评选中获得荣誉的个人可获得突出贡献奖学金。获得校、市、省级荣誉或奖励的个人,奖励500元/人;获得国家级荣誉或奖励的个人,奖励1000元/人;

(1)在市级及以上各类大型文体活动中获得团体前3名或个人前8名的学生。

(2)体育比赛打破校级及以上记录的学生;

(3)获得市级、省级、国家级荣誉称号的学生;

(4)其他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经学院企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认定的学生。

5.社会实践奖学金:

积极参加社团组织、社会志愿服务和企业实习的优秀学生给予社会实践奖学金,奖学金1000元/人。

(1)主动成立院级以上学生社团组织一年并运行良好的社团负责人;

(2)积极参与社会志愿服务受到表奖或产生较强社会影响力的优秀个人;

(3)在校企合作企业实习半年以上,考核优秀的实习生。

第三章 企业助学金

第六条 企业助学金资助对象及资助办法

1.行政岗位助学金:参与学院行政事务服务工作,每月补助300-800元。

2.教学岗位助学金:参与本科生毕业设计资料整理工作、实验课教学准备工作,协助分析测试中心设备维护等,根据实际参与情况,每月补助300-800元。

3.七彩化学助学金:进入企业研发基地参与七彩化学实际项目并以实际项目为硕士论文研究内容,提供助学金4000元/年。

4.职业规划就业补助:就业困难的毕业生,视情况给予300-500元/月就业补助,帮扶学生就业并指导职业规划。

5.对家庭生活困难或家中发生重大变故等因经济困难不能完成学业的学生,根据实际情况提供一定比例的助学金。

学院定期公布助学岗位,学生自愿报名,同等条件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优先。由评审委员会定期进行考核,岗位工作完成情况考核不合格者,终止其助学金发放。

第四章 评审工作

第七条 企业奖(助)学金的申请条件为: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具有高尚的爱国主义情操和集体主义精神,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严于律己、乐于奉献、身心健康,自觉遵守法纪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品学兼优、积极向上,有较强的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

(四)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和团结协作精神;

第八条 出现下列情况的研究生,不得参加或申请企业奖(助)学金。

(一)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二)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者。

(三)在科研工作中造成重大事件及损失。

第九条 以上各类企业奖(助)学金可与沈阳工业大学奖(助)学金兼得。

第十条 企业奖(助)学金基本评审程序为:

1.申请人填写《环境与化学工程学院企业奖(助)学金申请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支撑材料。

2.评审委员会根据管理办法对申请者进行评定与审核,确定获奖(资助)名单。

3.评审与资助结果在环境与化学工程学院内公示。

4.对获得各类奖学金的学生颁发荣誉证书及奖学金,对获得助学金资助的学生按管理办法给予资助。

第十一条 对企业奖(助)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阶段向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

第十二条 以团队获得学院企业奖学金,团队成员均应给予相应荣誉称号,奖金原则上获奖团队成员均分。

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申请、评定工作9月开始,10月结束。助学金根据学院助学岗位及学院发展的实际情况定期公布临时性岗位和固定性岗位。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由环境与化学工程学院负责解释。

上一条:沈阳工业大学环化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 下一条:沈阳工业大学本科学生奖励办法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