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院本科各年级辅导员、同学:
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是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决策部署,全面推进精准资助,确保资助政策有效落实的迫切需要。科学制定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是公开、公平、公正、科学、合理的开展我校资助工作的基础。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辽宁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辽教函〔2019〕221号)、《辽宁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2020年秋季学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通知》(辽教函〔2020〕328号)、《关于印发<沈阳工业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的通知》(沈工大校发〔2019〕175号)等文件要求,按照辽宁省教育厅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统一部署,学校决定开展2020—2021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全力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学生资助工作
目前,学校疫情防控工作已经进入常态化阶段,学生资助工作面临的形势和任务将发生新的变化。受疫情影响,部分学生家庭的劳动力人口面临就业难、失业、收入减少等问题,并将导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增多,困难程度加深。针对此类问题,各学院要高度重视并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保证工作实施流程,成立专项工作小组,从组织、人员、制度上保证该项工作落细、落实、落地。及时掌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变化趋势,更加努力地把各项学生资助政策落在实处,把疫情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学生资助工作的影响降到最低。
(二)主动作为,做实做细资助政策宣传工作
各学院要主动作为,创新资助政策宣传方式,向学生尤其是特殊人群学生和2020级新生详细解读各项资助政策,帮助每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家长准确掌握相关资助项目的申请条件和办理程序,让学生和家长了解国家资助政策,消除他们的后顾之忧。对于受疫情或洪涝灾害影响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要加强对他们办理生源地助学贷款的指导,切实落实“奖、助、贷、补、勤、减”等学生资助政策,帮助学生和家庭解决实际困难。
(三)客观公正,精准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各学院结合实际情况,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客观公正地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要求学生和监护人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变化情况。如发现有恶意提供虚假信息的情况,一经核实,学校将取消学生的认定资格和已获得的相关资助,并追回资助资金。
2020年是脱贫攻坚之年,各学院应扎实做好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民政城乡低保学生、民政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孤儿学生、残疾学生等五类重点保障特殊困难学生资助工作,把这五类重点保障特殊困难学生作为“困中之困”,确保应助尽助。教育部通过在校生信息比对下发的五类重点保障特殊困难学生名单会单独发送至各学院资助专员作为参考,各学院结合学生提供材料核实学生情况,对不符合五类特殊困难情况的学生和五类特殊困难情况在名单中遗漏的学生及时上报学生处资助管理科。同时,各学院也要把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重大变故的临时困难学生纳入资助体系,确保每一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都获得相应资助。
二、认定对象
1.通过注册取得沈阳工业大学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且品行端正、诚实守信、团结友善、学习勤奋。
2.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三、基本原则
1.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要从客观实际出发,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认定标准和尺度要统一,确保公平公正。
2.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既要建立科学的量化指标体系,进行定量评价,也要通过定性分析修正量化结果,更加准确、全面地了解学生的实际情况。
3.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既要做到认定内容、程序、方法等透明,确保认定公正,也要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4.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既要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困难情况,主动利用国家、政府、学校、社会的资助政策完成学业,也要充分尊重学生个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
5.各学院要根据学生不同类型、不同阶段、不同需求,做到“精准滴灌”、精确到人,确保无遗漏,确保重点保障特殊困难学生优先入库,全部享受资助。
6.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每学期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学生应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及时做出调整。
7.各学院要加强学生资助信息安全管理,不得泄露学生资助信息。
四、实施程序
1.提前告知。学院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提前向学生或监护人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并做好资助政策宣传工作。
2.个人申请。学生本人或监护人应在学校发布公告起的规定时限内自愿提出申请,如实填报综合反映学生家庭经济情况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附件1)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表》(附件2)。特殊群体学生应提交由县级以上相关部门核发的扶贫卡(扶贫手册)、低保证、儿童福利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残疾证等真实、有效证件复印件。学生因个人原因未在规定时限内向学校提出申请的,视为自愿放弃享受相关学生资助政策。
3.民主评议。年级(专业或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附件1)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表》(附件2)提供信息和学生的基本情况,进行资格审查,按照要求认真评议和确定认定等级,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初步人选,上报学院认定工作组。
4.学院审核。学院认定工作组根据学生或监护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综合考虑学生日常消费情况以及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开展认定工作,认真审核评议结果,并结合家访、个别访谈、大数据分析、信函索证、量化评估等方式提高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精准度;如有异议,向年级(专业或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提出具体意见。
5.结果公示。各学院对认定情况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如有异议,可通过书面形式向本学院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学院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 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学院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书面形式向学校学生处资助管理科提请复议。学校学生处资助管理科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6.学校认定。学生处资助管理科进行汇总,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建立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数据库,按要求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五、认定比例
根据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情况,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为两档,即一般经济困难学生和经济特别困难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学院在校学生人数的25%,其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人数不超过学院在校学生人数的10%。
六、审定及建档
(一)审定工作
1. 学院留存由学生本人签字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纸质版备查;
2. 学院留存由学生本人签字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表》纸质版备查;
3.《家庭经济信息汇总表》(附件3)电子版;
4.《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汇总表》(附件4)电子版及加盖学院公章纸质版。
(二)建档工作
学生处资助管理科审定后,学生申报材料由学院留存,并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
七、材料上报
按照辽宁省教育厅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报送国家助学金的时间要求,考虑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国家助学金评审后的学院公示时间、学校公示时间,为保证及时上报本校国家(政府)奖助学金材料,按照学校时间要求推进,保质保量完成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2020级本科新生辅导员可提前在企业微信年级(班级)群中向新生发布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新生报到前准备好需要提交的表格和证明材料,以便在新生报到后立即收取材料并组织认定工作。学生上报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姓名、学号、身份证号码要完全与学生信息库相一致,否则将无法上传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影响学校报送材料。